商業秘密是指設計材料、程序、產品配方、制造工藝、制造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供應信息、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並為權利人所實用和保密。其中,不為公眾所知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該信息;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可確定的適用性,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簽訂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業秘密的法律定義廣義而言,任何構成企業競爭優勢的機密商業信息都可以被認為是商業秘密。除了持有人,任何人未經許可使用這些信息都將被視為不正當競爭和侵權。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折疊名詞類型
它屬於任何形式和種類的金融、商業、科學、技術、經濟或工程信息,包括專利、計劃、出版物、編程、公式、密碼等。它可能是有形或無形的信息,它可能由各種設備或文件或經驗組成,或者它的存儲和收集方式可以被視為商業秘密。
它存在於擁有者的主觀定義中而非要素的實際組合中,並不是所有的組合要素都需要保密。
商業秘密法本質上提供了不同於專有權保護法(如專利、版權)的保護,其主要保護範圍在於保護商業秘密、反間諜和反不正當競爭。
折疊名詞條件
作為商業秘密,兩個重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證明信息所有人提交了保密申請,且該信息具有商業價值或潛在商業價值;第二,申請人采取了適當的保護措施,防止信息被泄露、未經同意被獲取和使用。
不同的國際組織對商業秘密有不同的定義。例如,TRIPS將其定義為:
a)非實體或裝置的配置和裝配部件通常被理解為在特定環境下處理特定問題的易於理解的信息;
b)具有商業價值;
c)有合理的預防措施來確保在法律環境下對其信息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