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名稱的構成
名稱壹般由四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或者字號+(北京)+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1、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2、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①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②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二、工商總局核名的要求
1.名稱核準基本要求
(1)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①國務院批準的;
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註冊的;
③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
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2)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②企業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③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3)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4)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2.提交材料規範
(1)《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三、公司核名的通用要求
1.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①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利益的;
②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③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⑤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3.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4.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壹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5.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壹個企業名稱。
6.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
①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②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③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④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7.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核名是註冊公司的第壹步,核名通過可極大提升公司註冊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