誕生於20世紀70年代的條約(PCT),是向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特殊協定。它規定了在締約國申請專利的統壹程序:在提交國家申請後65,438+02個月內提交壹份PCT國際申請,指定要求保護的國家,要求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
我們先來回顧壹下PCT的明顯優勢,例如:
1.簡化申請程序。
只需提交壹份國際專利申請,就可以在多個國家申請專利,而不是單獨向每個國家提交專利申請。
2.推遲決策時間
通過PCT,專利申請人可以在首次提出專利申請後20個月內辦理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每個國家的手續;如果需要進行國際初步審查,也可以在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30個月內辦理國際專利申請進入各國的手續。
3.提高應用效率
通過PCT申請專利可以得到高質量的國際初步審查或國際檢索報告,可以幫助申請人判斷該專利是否具有良好的前景,是否有望成為“強勢”專利,從而幫助申請人判斷是否進入國家階段。
4.減輕成員國國家局的負擔。
在壹些國家,國際專利申請的國家費用低於普通申請的費用。
自1994加入PCT以來,中國申請人通過PCT提交的專利申請數量逐年增加,隨之而來的是許多關於PCT申請的問題。今天筆者就和大家詳細聊聊PCT申請什麽時候可以修改。
根據PCT規定,申請文件可以在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進行修改。下面分別介紹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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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舞臺
首次修改機會
以下為《專利合作條約》原文:
第19條向國際局提出對專利權的修改。
(1)申請人在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後,有權享有壹次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國際局提出對該國際申請的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的機會。申請人可以根據細則的規定同時提交壹份簡短聲明,對上述修改進行說明,並指出對說明書和附圖可能產生的影響。
(2)修改不得超出提交國際申請時發明公開的範圍。
第二十六條向指定局作出更正的機會
任何指定局在給申請人壹個機會按照國內法規定的在使用或類似情況下允許改正國家申請的範圍和程序改正國際申請之前,不得以不符合本條約和細則的要求為由拒絕國際申請。
提示:在國際檢索之前,申請人除了糾正明顯的錯誤外,無權修改國際申請。在國際檢索報告(ISR)發送給國際局和申請人後兩個月,或者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以最後壹個截止日為準),申請人可以根據上述第19條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不能修改)。
修改後的申請文件應當連同修改聲明(包括對修改內容和依據的說明)壹並提交國際局。國際局收到修改後的材料後,如果認為修改後的聲明沒有充分表達,將進壹步發出更正通知。
第二次修改機會
以下為《專利合作條約》原文:
第三十四條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程序
(2)(b)在作出國際初步審查報告之前,申請人有權按照規定的方式和在規定的期限內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當提交國際申請時,這種修改不應超出發明公開的範圍。
由於修改的截止時間是在國際初步報告作出之前,這就給申請人提供了充分的修改時間,而且還可以多次修改。修改需要以信函方式提交修改後的替換頁,同時要說明替換頁與替換頁的關系(整頁修改刪除除外)。如果申請人介紹的內容超出了提交PCT申請時公開的範圍,該修改將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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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舞臺
這裏我們應該區分兩個術語:指定局和選定局。
指定局:申請人在國際申請中指定為要求該國保護其發明的締約國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
選擇局:申請人在國際初步審查請求書中指定的使用國際初步審查結果的成員國或政府間組織。
光是概念我還是不懂,接下來作者會詳細講解。
由於通過PCT申請專利,在申請進入國家階段後,授予專利權的程序仍由成員國專利局執行。只有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指定的那些國家才能得到保護,指定國家的國家局稱為指定局。
考慮到各國專利法對授予專利的要求不同,有些國家的專利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專利合作條約》第二章國際初步審查程序是可選的,只在對專利進行實質審查的國家生效;如果申請人選擇國際初步審查程序,則需要在國際初步審查請求中指明預定使用國際初步審查結果的國家或國際組織。這些締約國或國際組織為選定國家,選定國家的國家局為選定局。
換句話說,選擇局就是在申請人指定的國家對專利權進行實質審查的那些國家。以中國為例。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應當進行實質審查,適用於上述《專利合作條約》第二章。對於在中國由PCT指定的國際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既是指定局又是被選擇局。妳明白嗎?
明確理解指定局和選定局的概念,再來理解PCT專利進入國家階段後修改的規定。
進入國家階段後,可以根據PCT條約第28條和第41條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向指定的局提交對權利要求、規範和圖紙的修改。
(1)申請人應有機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各指定局提出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圖紙的修改意見。除經申請人明確同意外,任何指定局不得在該期限屆滿前授予專利權或拒絕授予專利權。
(2)修改不得超出提出國際申請時公開的發明的範圍,除非指定國國內法允許修改超出該範圍。
(3)在本條約和細則未規定的所有方面,修正案應符合指定國的國內法。
(4)如果指定局要求國際申請的譯文,則應使用譯文的語言進行修改。
第41條在條文上與第28條壹致,只是對象從“指定局”變成了“選定局”,這裏就不贅述了。
進入國家階段後,申請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國家階段的手續。以中國為例,需要在優先權日(無優先權的為國際申請日)起30個月內辦理入境手續。還應註意的是,許多國家對進入國家階段的申請文件有語言要求。以中國為例。如果國際申請不是中文的,則需要中文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