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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任職期間申請的個人專利,離職後申請人是否可以使用該專利?

問題的關鍵在於這個專利申請是不是職務發明。若是,則不能使用;若不是,則可。具體專利法對專利權的歸屬做出如下規定: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給除了進壹步細致的規定: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首先請確定該專利/專利申請的專利申請人是誰。若是您個人,然後請確定該專利是否是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若是,即使申請人是您個人,公司也可以據此打權屬官司。再次,請收集壹些證明該專利是非職務發明的證據以應對萬壹公司起訴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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