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版歐洲專利條約,向歐洲提交專利申請時,權利要求項數的多就會產生權利要求附加費。同時,向歐洲提交專利申請的認定要件不再只是包括權利要求書。因此,提交專利申請時以首次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為準,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歐洲階段的,以進入時或進入後提交的根據通知修改的權利要求書為準。2012年4月1日以後,權利要求附加費規定為,權利要求超過15項後的每壹項權利要求費用為225歐元,超過50項後的每壹項權利要求費用為555歐元。如果權利要求為18項,超過15項的權利要求為3項,就會產生權利要求附加費675歐元。因此,從費用方面考慮,建議將權利要求的項數限制在15項以內,或者盡量限制超過15項的權利要求的數量,以節省費用。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新的規則,可以將說明限制權利要求項數的原始權利要求書附加在說明書的最後。這樣既可以節約費用,又能夠作為後續根據需要進行修改的依據。同時,如果將權利要求的全部內容寫入“發明內容”部分並做簡單說明,則可以不必將權利要求書附加在說明書之後。另外,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歐洲階段時,可將多項權利要求以“優選”的形式歸納在壹項權利要求中,從而減少權利要求項的數量。
二、壹個權利要求的類別對應1項獨立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類別是指裝置、系統、產品、方法以及使用的各類別。
新版歐洲專利條約規定“僅在申請的主題屬於下述項目之壹時,向歐洲提交的專利申請可以包括屬於相同類別的2項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
(1)相互關聯的多個產品。
(2)產品或裝置的不同使用。
(3)特定問題的替代解決方法。但僅限於這些替代解決方法包含在單壹權利要求中不適當時。”
另外,(1)中所謂相互關聯的多個產品,是指例如插頭與插座,送信機與接收機、中間體與最終化學產品等。(2)中所謂產品或裝置的不同使用,是指已知物質的不同的醫學應用等。(3)中所謂特定問題的替代解決方法,是指例如新的化學物質組合或者這種化學物質的多種制造方法。另外,下述例子也對應於(3)中的情況:發明中有兩個具有相同功能的實施情況,第壹種情況是成對的要素中的壹方要素相對於靜止的另壹方要素移動,第二種情況是另壹方要素相對於靜止的壹方要素移動,該兩種解決方法不能記載在單壹的權利要求中。
需要註意的是,該申請中發明的單壹性被認可時也可以適用該規定。
除適用上述例外的情況,根據新規則,將每個權利要求的類別對應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數量限定為1項。如果每個權利要求的類別對應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數量為2項以上時,將會收到基於新規則的通知,因此,或者將檢索對象限定於1項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在應該適用上述例外時,以此為由予以反駁。
三、發明的單壹性
壹個類別中包括多項獨立權利要求時,該專利申請經常由於缺乏單壹性被駁回,這種情況在要求多項優先權的組合申請中最為常見。另外,獨立權利要求第壹項在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時也會產生發明的單壹性問題。另壹方面,進入歐洲階段的PCT國際專利申請中,只檢索、審查原始權利要求涉及的發明,對於沒有進行檢索的有補充權利的發明,只能分案申請。
根據新規則,要求多項優先權時,無論是直接向歐洲提交專利申請還是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歐洲階段,都需要將最重要的發明權利要求寫在權利要求書的最前面。
四、附圖標記
根據新規則,在有附圖的專利申請中,附圖標記的撰寫應該有助於對權利要求的理解,在權利要求中加括弧說明。
在歐洲以外的申請人的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包括附圖標記。因此,雖然歐洲的專利代理人可以在提交專利申請的最後階段,即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被認可的階段補充附圖標記,但這項工作費時費力。因此,如果可能,可以考慮由專利代理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加入附圖標記,從而節約專利代理人的時間、減少代理費用,因為歐洲的專利代理人許多是以時間為單位來計算代理費用的。
五、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在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撰寫從屬於多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因此,建議盡可能撰寫從屬於多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
根據新規則,通過撰寫從屬於多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可以減少權利要求項的總的數量,降低權利要求附加費用。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在歐洲,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條件十分嚴格。因此,通過多項從屬權利要求,能夠更容易地主張權利。
六、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
為提供最大的保護範圍,建議在權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限定。例如使用“用於開門的方法/裝置/單元”等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方式。
七、權利要求書的明確性
根據新規則,權利要求書中存在不明確、不具體的用語的情況將被駁回。因此,權利要求書中要避免使用“實質上、本質上、大約、非常”等詞語;避免通過比較的方式進行定義;避免使用不明確用語等。
八、權利要求的修改
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每次修改,必須以原始申請文件“明確且毫無疑義”的公開的內容為依據。因為歐洲專利局的規則極為嚴格,違反該規定的修改經常導致專利在異議中被撤銷。
另外,所有的修改依據必須向歐洲專利局詳細備案。違反該規則時,歐洲專利局將予以駁回。
因此,為節約時間及專利代理的費用,需要將每次修改的詳細依據通知歐洲的專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