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侵犯是指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非經專利權人本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利用該專利發明創造。但是,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對於專利權人的權利作了限制性的規定。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有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征得專利權人的同意後有利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是原則。但是為維護技術市場,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保護國家的利益,《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下述行為不視為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這是對專利權的壹項重要限制,被稱之為“專利權窮竭原則”。應當指出的是,這個原則只適用於合法地投入市場是專利產品。合法投入市場的抓膘了產品包括:壹是由專利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二是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三是由先用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四是由強制許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五是由國家計劃許可的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而進行使用、銷售的,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2.先用權人的利用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準備,並且僅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3.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出售的專利產品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銷售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因為任何第撒播人沒有義務在使用或者銷售壹件專利產品之前,弄清楚該專利產品是由什麽方式進入流通領域的。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這壹限制,主要是為了方便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 4.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使用專利產品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4項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 簽訂的協議 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這也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規定的壹項對專利權人的限制。 5.非商業目的的使用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權,因為該行為不屬於商業行為。非商業目的的利用專利,無非為了發展子科學技術,教育培養人才,有利於鼓勵科學研究和實驗外,還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為個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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