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的技術轉讓合同模板有哪些內容?1,其標的物是壹些無形財產,包括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等技術成果;2.它是壹種轉讓技術成果產權,特別是使用權的合同。轉讓方在轉讓其技術後,往往並不失去對技術成果的所有權。合同主要內容包括:鑒於條款、定義條款、轉讓方式、權利範圍、合同面積、轉讓費、保證條款、技術改進與反饋、保密條款、合同期限等。技術轉讓合同制度起源於19年底各國間的共同商業慣例。隨著現代技術貿易的發展,這壹制度得到了各國法律的認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有所規定。技術轉讓合同註意事項1。註意專利和技術秘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被轉讓的專利或者被許可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內;超過限定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保密性上,即不為公眾所知,為所有人所專有。如果該技術為公眾所知,則不屬於技術秘密,當然不存在轉讓問題。2、有關技術資料應明確約定。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載明技術的有關情況,便於履行。技術相關信息包括:技術項目名稱、主要指標、技術功能或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藝流程、註意事項等。這些數據顯示了技術的內在特征,是有效的,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轉讓費的依據。3.轉讓或許可範圍。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時,應當明確範圍。合同中的可選條款包括:專利轉讓涉及專利權人變更,因此其範圍覆蓋全國;專利許可的話,要明確專利可以用在什麽領域,超過了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範圍可以擴大到全國或僅某壹地區。4.轉讓費協議。轉讓費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專利轉讓的,受讓方應當支付轉讓費。轉讓費按照技術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壹個比例,便於操作。在許可的情況下,應根據使用範圍、生產能力和排他性考慮轉讓費或使用費的數額。受讓方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和違約金;未支付使用費或者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返還技術資料,並承擔違約責任。超出約定範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未經轉讓方同意,允許第三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此外,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註意。訂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還應註意以下問題: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雙方應簽訂書面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雙方在審查經協商壹致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問題:(1)轉讓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是否經上級批準,批準文件是否納入合同其他文件備查;(2)轉讓的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是外國人,該專利申請權是否已經國務院批準,批準文件是否列入合同其他文件備查;(三)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應當是正式的書面轉讓合同,由國務院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四)合同中是否載明受讓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權轉讓人應當承擔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糾紛的責任;(五)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是否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6)專利申請轉讓的受讓人是否能夠保證專利的使用,如果受讓人對個人獨占新技術,客觀上阻礙了新技術的應用、推廣和改進,那麽該合同是違法的;(7)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方是否移交了有關的技術資料和資料(如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技術指標、參數、性能等。)按合同約定提供給受讓方,使受讓方在取得專利權後能夠正確、全面地使用專利並獲得利益。5.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應註意的幾個問題: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時,受讓方應明確以下問題:(1)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時,受讓方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做出妨礙專利申請轉讓的行為;(二)專利申請公開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在批準前訂立,申請人(轉讓人)要求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費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3)專利申請被批準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當事人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4)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效力終止,但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為技術服務合同;(5)轉讓的技術秘密被證明能夠獨立使用並具有壹定經濟技術價值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在我國,技術轉讓合同的模板壹般包括其對應的權利範圍、合同區域、轉讓費、擔保條款、保密協議、合同期限等。針對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註意事項,相關法律法規也逐壹作出了詳細規定,以方便有需要的人合理有效地轉讓自己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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