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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有產品上結構上的改進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嗎?

1、可以的,這類在原有專利基礎上改進的專利屬於從屬專利。

2、從屬專利的實施要經過在先專利權人的同意,不然也算侵權的。不過妳可以申請強制許可。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壹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並且在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人的申請,給予其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實施(下面的認真看下)

在有關權利沖突中,從屬專利與基礎專利是相沖突的。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作為被告方的從屬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在沒有取得實施基礎專利強制許可的情況下,除非達成調解,法院會判定被告侵犯專利權,作出侵權賠償決定。這同壹般的專利侵權判斷、專利侵權訴訟與司法裁定中所依據的原則別無兩樣。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應當依據中國專利局授予的有效專利權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審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於原告的專利權或者原、被告雙方各自擁有的專利權是否真正符合專利性條件,應當由訴訟當事人通過撤銷程序或者無效程序解決;訴訟當事人不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撤銷或者宣告對方專利權無效的,法院應當認定訴訟當事人擁有的專利權有效。 對於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不同的人都擁有專利權的有以下三種情形:壹是不同的發明人對該產品所作出的發明創造的發明點不同,他們的技術方案之間有本質區別;二是在後的專利技術是對在先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但實施該技術有賴於實施前壹項專利技術,因而它屬於從屬專利;三是因實用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前後兩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後壹項實用新型專利屬於重復授權。 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規定的先申請原則,只要原告先於被告提出專利申請,則應當依據原告的專利權保護範圍,審查被告制造的產品主要技術特征是否完全覆蓋原告的專利保護範圍。在壹般情況下,前述第壹種情形由於被告發明的技術方案同原告發明的技術方案有本質的區別,故被告不構成侵權。後兩種情形或者被告為了實施其從屬專利而未經在先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了在先的專利技術;或者由於前後兩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對後壹項重復授權專利技術的實施,均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因此,法院不應當僅以被告擁有專利權為由,不進行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分析判斷即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應當分析被告擁有專利權的具體情況以及與原告專利權的關系,從而判定是否構成侵權。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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