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給予警告和處罰:
(1)申報審批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三)審批或者超越批準的專利代理業務範圍,接受委托,擅自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
專利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專利代理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1)不履行職責或不稱職,損害委托人利益;
(二)泄露或者剽竊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
(三)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未經許可接受委托、承辦專利代理業務,並收取費用。
前款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代理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後,可以按照壹定比例向專利代理人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由中國專利局處罰撤銷機構:
(壹)申請審批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者超越批準的專利代理業務範圍,擅自接受委托,承接專利代理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專利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
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終止聘用關系,並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或者由中國專利局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壹)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竊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
(三)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接受委托,私自承接專利代理業務,收取費用;
前款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代理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後,可以按照壹定比例向專利代理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