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的復審,指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請求,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認為不符合申請專利的要求,符合駁回的條件,駁回申請人的專利申請請求,申請人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決定,向國務院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的復審請求。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申請人在收到駁回專利申請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可提出復審請求,並附相關證據。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收到申請人請求復審的請求,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審查,原審部門依據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審查,認為應當撤銷原決定的,應通知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由復審委員會據此向申請人發出撤銷原決定的通知。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請求人的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書面通知請求人,要求請求人在規定的期間內陳述意見,經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後,專利申請仍不符合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 會作出維持原決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請求人。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間內沒有作出陳述或修改意見,期間屆滿,視為請求人撤回請求。請求人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在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請示決定之日起3個月可向人民法院訴訟。應提交的資料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專利申請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壹式兩份。專利申請復審的撤回和終止專利申請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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