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初步審查:是指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顯的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又稱“形式審查”和“格式審查”。
專利實質審查:是指國家專利局對申請專利的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實質性內容所作的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 年內,國家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擴展資料:
實質審查方式:
在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進程中,專利局的壹項重要工作是進行文獻檢索。
專利合作條約組織規定其成員國在審批專利進必須檢索“最低限度文獻量”為指定的七國和兩個國際組織自1920年以來公布的專利文獻及152種5年的非專利文獻。
審查員有針對性地查找與申請專利的發明直接有關的文獻。作為判斷該發明有無專利性的依據。
審查員把實質審查中的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中壹些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內容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
這種信件來往可以根據具休情況進行壹次或者多次。在特殊情況下,審查員和申請人也可以通過會見,當面解釋壹些收面難以表達清楚的問題。
專利局將實質審查結果以決定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並予以公告。決定書分為兩種:
(1)駁回決定書: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時,予以駁回並詳細列舉駁回的理由。
(2)審定決定書:如果在實質審查中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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