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必須由作者本人創作的有明確作者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和藝術作品。
第二類:來源於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作品,包括錄音制品、音像制品、電影作品、廣播電視播出節目、有線電視臺電視傳輸以及文字、圖片等印刷品格式的排版方式。
壹般情況下,第壹類作品在作者在世時公開發表的,著作權保護期自作品發表之日起至作者死亡後50年止。如果作品在作者生前從未發表過,版權無限期屬於作者。原創作品自播放或者發行之日起50年內受著作權保護,印刷品格式保護期自首次出版之日起25年有效。保護期結束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成為公共財產。因此,這種安排的目的是平衡業主的投資和社會對這些作品的要求,因此是絕對合理的。但是,如果作品的所有者想要延長版權保護期,不斷修改印刷品也是壹種可行的方法。
與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不同,版權是壹項自動權利。香港的著作權法采用“自動保護制度”,即創作者完成作品並以任何形式發表後,將自動成為作品的著作權人,無需登記或辦理任何手續,即可受到法律保護。世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首次在世界各地發表的作品,在香港都可以受到版權保護。
香港的知識產權法雖然是本地法律,但很多國際版權公約,例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紀錄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都適用於香港,而所有國際條約也規定締約各方必須承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知識產權,所以本地創作者的作品並非只有香港。此外,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組織)
《互聯網公約》於20日完成,1997年生效的《香港版權條例》已經包含了該公約的主要條款。因此,香港和其他成員國也禁止在互聯網上傳送未經授權的版權作品。
但必須強調的是,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或相關產品,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即任何創作都必須轉化為某種實質性的表達形式,如通過媒體公開發表,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抄襲壹本講解印刷技巧的書是侵犯版權,但在現實生活中引用書中的技巧則不是。
什麽是侵權?
侵犯著作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行使著作權人所擁有的權利,從事與行使權利有關的經營活動。綜上所述,侵犯著作權可以分為直接和間接兩種類型。
直接侵權:指抄襲;復制,如將著作權作品的表達語言復制為另壹種語言,或進行任何改編,包括將傳統媒體復制為無形媒體並在互聯網上上傳或下載;出版抄襲,比如出版壹個二維版權作品復制的三維作品。
間接侵權:指為其他商業目的進口、銷售、出租或者使用盜版產品,甚至為侵犯著作權提供方法、工具或者場所的行為。
就直接侵權而言,所謂的抄襲,並不壹定和原作壹模壹樣。只要采用了作品的精華部分,就會被視為侵犯著作權。這是質量問題,不是數量問題。換句話說,哪怕只是抄襲了原著的壹句話,抄襲者也已經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至於間接侵權,其成立的條件是侵權人明知自己處理的客體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但仍以交易為目的(包括出租、出口、進口)保留此類客體。所謂“明知故犯”,是以客觀標準來衡量的,即只要侵權人知道壹些足以說明該商品是復制給壹般人的東西,就被認為是故意侵犯著作權。
壹般情況下,只要征得作者同意,就可以合法轉載其作品。但必須明確,如果壹部作品是在以下特殊情況下誕生的,其著作權很可能不屬於原著作權人。行使作品的著作權,需要直接咨詢著作權的真正所有人。
1.員工作品
如果作品是雇員在受雇期間為工作而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屬於雇主,除非雇主與雇員另有約定。如果作品以雇主和雇員在制作作品時無法預見的方式使用,雇員可以在作品被使用時從雇主那裏獲得壹定的報酬。
2.委托作品
如果作品是作者委托他人創作的,且雙方事先未訂立任何協議,明確列明作品完成後著作權歸誰所有及其有效期限的長短,則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但委托方擁有雙方在委托制作時可以合理預見使用作品目的的排他性許可。
3.版權的轉讓或出售
為了平衡著作權人的權益和公共利益,法律允許公眾在壹定條件下合理使用著作權作品。例如,出於私人學習或研究目的而對學術論文進行有限復制,在評論中引用他人作品,在時事報道中引用報紙報道,以及在教育機構、圖書館、檔案館和公共行政部門使用版權作品,都是合法的侵權行為,與版權法規並不沖突。
其實《版權條例》中有50多條關於“許可行為”的規定,列舉了各種版權存在的情況,但使用時不會侵權。至於在什麽情況下應該處理什麽樣的作品,條例中沒有明確的定義。簡而言之,“允許行為”通常包括私人和家庭使用。公認的代碼是在使用時不侵犯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如何保護版權?
版權壹般歸原創者所有。但為了避免特殊情況下的糾紛,原創者可以與委托人等第壹合夥人訂立書面協議。協議內容必須包括:壹方可以使用的原創作品範圍、使用後應付金額、允許使用期限以及是否允許商業使用等。雙方訂立的內容可能會更加具體和細致,以盡量減少日後發生版權糾紛的機會。
雖然法律並沒有要求任何著作權人在作品上附上聲明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在作品的顯眼處加上版權聲明,可以提醒可能侵權的人,如果要行使作品的著作權,必須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最常用的版權聲明排列方法是:
0?8(版權所有者名稱)(作品完成年份)
版權所有轉載必究。
如果證明侵犯了作品的版權,版權所有者可以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著作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包括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追償侵權人的利潤或盜版產品的總售價。但在通過民事手段起訴對方時,著作權人首先要證明自己擁有著作權。但是,由於舉證困難,原原告往往很難證明著作權的歸屬。因此,建議生產商保留所有生產過程的記錄,包括草圖、草稿、模型等。,作為版權的證據。
刑事起訴:壹般是情節嚴重、數量較大的商業侵權犯罪,如持有侵權物品用於銷售或商業用途、進口或出口盜版物品等。這方面的責任由海關承擔。根據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權物品作出售或商業用途,可被罰款或監禁。最高刑罰為監禁四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港幣五萬元。任何人制造及出售侵犯版權的設備,最高可被判入獄八年及罰款50萬港元。
著作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令,立即禁止侵權人的所有侵權行為,或者責令侵權人向法院或者著作權人交出所有侵權物品。
在支付保證金後,版權持有人或版權受讓人可向法院申請扣押令,授權海關扣押涉嫌侵權的進口貨物,以便版權持有人采取進壹步的民事或刑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