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形式不同,數量也不同,但都是相似的。
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動產和不動產);現金;股權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權證);購入的證券,包括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到期未到期的債權;其他應收賬款;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委托律師了解以下信息:
(1)工商檔案查詢被執行人開戶銀行、賬戶、賬號、股權、子公司、分支機構、股東身份證號、居住地址、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是否虛假、到位,有無抽逃出資情況。
(二)被執行人繳納水、電、稅的情況。
(3)知識產權可以向國家商標局和專利局查詢。
(4)尋找不動產主要指土地、房產、國資、林業等管理部門。
(5)名下車輛應在當地車管所查詢。
積極協助人民法院調查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發出財產調查令。
對於壹些因客觀原因無法核實或調查的財產線索,要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積極協助法院調查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