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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使用專利文獻公開內容作為專利權無效的證據

在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要否定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無效宣告請求人需要提供證據。專利文獻是公開出版物的壹種,而且也是唯壹壹種可作為抵觸申請的證據,由於它的規範性以及所記載技術內容的全面性、準確性,因此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經常被采用作為否定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證據來使用。 在無效程序中使用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所公開的技術內容作為證據時,通常會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有時候在無效宣告案件的審查中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即請求人使用被請求無效專利背景技術部分所公開的技術內容(無引用信息)來評價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下面將結合案例來說明,能否使用被請求無效專利背景技術部分所公開的技術內容(無引證信息)來評價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 某案例,無效宣告請求人以被請求無效專利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無引證信息)能夠否定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而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人認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8條第3款的規定,由於專利文獻在其背景技術部分中記載的技術內容為其申請日之前的公知技術,因此,該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可以用於評價該專利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其次,由於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範圍過寬,落入了背景技術部分所公開的技術內容範圍內,因此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權利要求1 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於其背景技術部分所公開的技術內容而言不具備新穎性。 針對上述案例,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觀點是:在沒有引證信息的情況下,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內容並不能被當然地認定為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為優先權日)前已經公開的現有技術。在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背景技術部分公開的技術內容能夠作為被請求無效專利的現有技術情況下,認定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已被現有技術所公開,進而不具有新穎性或創造性其依據不足。 專利文獻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內容,在沒有引證信息情況下不能當然地認定為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公開的現有技術。在沒有給出具體出處,僅描述為是發明人以前發明或發明人主觀認為是現有技術情況下,如果被請求人認同是被請求無效專利的現有技術,或者已經檢索到了披露了這樣內容的對比文件,則可以作為本申請的現有技術使用。 使用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作為證據來評價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時應註意的問題: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本身存在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1、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通常與專利文獻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同,是專利文獻所要求保護技術方案的背景和基礎;2、《專利審查指南》中雖然對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給出了嚴格的規定,但現實中這部分內容常常表現為不規範性和不客觀性。正是由於上述特殊性,在以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作為證據評價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時,應當註意以下幾點:1、在沒有引證信息的情況下,壹般應當將作為證據的專利文獻的公開日認定為該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的公開時間,在無其他旁證證明和無被請求人自認的情況下,不應當然地推定該部分技術內容的公開時間是在該專利文獻的申請日之前;2、在沒有引證信息的情況下,如果被請求人自認,作為證據的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在被請求無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公開,則這種證據可以用來評價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3、在沒有引證信息的情況下,如果作為證據的專利文獻的公開日在被請求無效專利的申請日之後,被請求人對該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的公開時間存在異議,且請求人不能提供其他旁證證明作為證據的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在被請求無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則該證據不能用來評價被請求無效專利新穎性或創造性;4、在沒有引證信息的情況下,如果被請求人提出的反證足以證明作為證據的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是在被請求無效專利申請日之後公開,則該證據不能用來評價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如果請求人提出的旁證足以證明作為證據的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的技術內容是在被請求無效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則該證據可以用來評價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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