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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減免稅政策

增值稅減免政策,是指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稅額式減免這三種減免政策。具體如下:

1、稅基式減免,這是通過直接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以及跨期結轉等;

2、稅率式減免,即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重新確定稅率、選用其他稅率、零稅率等形式;

3、稅額式減免,即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抵免稅額以及另定減征稅額等。

增值稅征稅範圍

1、銷售、進口貨物: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銷售無形資產,是指銷售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3、銷售不動產,是指銷售建築物;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在轉讓建築物、構築物時壹並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4、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5、銷售服務: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6、視同銷售:

(1)代銷業務;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

(2)納稅人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投資、分配、贈送;納稅人將購進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贈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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