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合並重組不繳增值稅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壹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政策上主要依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批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範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13號公告規定,由於企業合並中壹方或雙方均要註銷,註銷後的企業其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隨之轉移,因此,企業合並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不繳納增值稅。
2,部分企業分立重組不繳增值稅
分立,是指壹家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財產分割的情形,可以將分立設為兩種:壹種是財產分割時相應的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發生分離轉移,如企業營業部門、分支機構的分立。顯然,這種情形的分立,符合13號公告不繳納增值稅的規定。
3,全部凈資產及勞動力轉讓的重組不繳增值稅
企業資產重組中,涉及資產轉讓的主要是買殼上市重組和資產收購的重組。
買殼上市重組中,原股東轉讓股權後退出,但是要接受原上市公司的全部資產以及相關的全部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空出空殼公司。
在這壹過程中,銷售全部資產的行為是上市公司的企業行為,而不是企業所有者的行為,因此,不適用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不繳納增值稅的規定。相反,企業銷售自己全部凈資產的行為,要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時批復如下: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所屬資產、負債及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資格的行為,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的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
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繳納增值稅。
同樣是企業重組,轉讓企業凈資產及勞動力,產權所有者的轉讓行為不征稅,而資產所有者企業的轉讓行為要繳稅,國稅函﹝2009﹞585號文件顯得不太合理,影響了企業改組的活動。按照新政策規定,這種行為不再繳納增值稅。
擴展資料
壹,以資產清償債務
(壹)以現金清償債務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準備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壹些稅費,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對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
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債權人收到非現金資產時發生的有關運雜費等,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價值。
1、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
債務人應視同銷售進行核算。企業可將該項業務分為兩部分,壹是將庫存材料、商品產品出售給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業務與企業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相同,其發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幣清償債務。
2、以固定資產抵償債務
債務人應將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清理費用的差額作為轉讓固定資產的損益處理。同時,將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收到的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
3、以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抵償債務
債務人應按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金融資產的利得或損失處理;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收到的相關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
債務重組債務轉為資本
將債務轉為資本,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債務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並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
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2、其他企業
債務人為其他企業時,債務人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並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權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3、其他情況
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日,應當將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先沖減已提取的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沖減的部分,或未提取損失準備的,將該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
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該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按公允價值計量。發生的相關稅費,分別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或者金融工具確認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債務重組修改條件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於當期確認計入損益。重組後債務的賬面余額為將來應付金額。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如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則債權人在重組日,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後債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債務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根據謹慎性原則,或有應收金額屬於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三,債務重組三種方式組合
1、以現金、非現金資產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2、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組合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3、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
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4、以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三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準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5、以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清償某項債務
以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清償某項債務的壹部分,並對該項債務的另壹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在這種方式下,債務人應先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
余額與將來應付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於當期確認。
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余額與將來應收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損失。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產、發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後,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於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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