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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和談判有什麽區別?

第壹,性質不同

1.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成競爭性咨詢小組(以下簡稱咨詢小組)與合格的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咨詢文件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咨詢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2.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與多家供應商(不少於三家)進行談判,最終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壹種采購方式。

第二,適用範圍不同

1,競爭性談判:

(1)政府購買服務;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由於無法預先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無法預先計算總價;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以外的建設工程。

2.競爭性談判: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二)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未達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三)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

(四)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三,供應商的順序不同

1.競爭性談判:在詳細評估階段,根據得分從高到低確定供應商的排名。

2.競爭性談判:在詳細評估階段,根據報價從低到高確定供應商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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