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投標的程序:
①招標準備;
②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
③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④編制、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⑤組織資格評審、確定合格投標人名單、發出投標邀請書;
⑥發售招標文件;⑦踏勘項目現場、投標預備會;
⑧編制、遞交投標文件;
⑨開標、評標(完成評標報告)、中標(發中標通知書);
⑩簽訂合同。
《二》招投標的基本流程:
壹、招標人準備工作
1、項目立項
2、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招標人持立項等批文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報建。
3、建設單位招標資格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3)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4、辦理交易證:招標人持報建登記表在工程交易中心辦理交易登記。
二、編制資格預審、招標文件文件
1、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內容:
①、資格預審申請函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③、授權委托書
④、申請人基本情況表
⑤、近年財務狀況表
⑥、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
⑦、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
⑧、近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
⑨、其他材料點擊免費下載海量工程資料。
2、編制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內容: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合同條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單、圖紙、技術標準及要求、投標文件格式。
(2)編制招標文件註意事項:
①、明確文件編號、項目名稱及性質;
②、投標人資格要求;
③、發售文件時間;
④、提交投標文件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3、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內容包括: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投標保證金、已標價工程量清、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其他材料、資格審查資料 。
①投標的語言;
②投標文件的構成;
③投標文件的裝訂;
④投標文件的式樣和簽署;
⑤投標報價;
4、投標有效期
招標文件應當根據項目的情況明確投標有效期,不宜過長或過短。這種要求與答復必須是以書面的形式提交。投標人可拒絕執行機構的這種要求,其保證金不會被沒收。
5、投標文件的密封遞交
①、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密封和遞交。譬如有時執行機構要求投標人將所有的文件包括“價格文件”、“技術和服務文件”“商務和資質證明文件”密封在壹起,有時根據需要也會分別單獨密封自行遞交,這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但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②、投標人應保證密封完好並加蓋投標人單位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以便開標前對文件密封情況進行檢查。
6、廢標
三、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1、編制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包括:招標條件、項目概況與招標範圍、資格預審、投標文件的遞交、招標文件的獲取、投標人資格要求等。
2、發布媒介在工程交易中心的網站發布招標公告。
四、資格預審
1、初步審查: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完整性、有效性及正確性的資格預審。
2、詳細審查
①、財務方面:是否有足夠的資金承擔本工程。投標人必須有壹定數量的流動資金。?
②、施工經驗:是否承擔過類似本工程項目,特別是具有特別要求的施工項目;近年來施工的工程數量、規模。
③、人員:投標人所具有的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的數量、工作經驗、能力是否滿足本工程的要求。
3、審查報告
審查委員會完成審查後,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並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審查報告。 通過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數量不足3個的,招標人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不再組織資格預審而采用資格後審方式直接招標。
五、發售招標文件及答疑、補遺
1、出售招標文件:向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等材料。自出售招標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等資料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為五個工作日。
2、開標前工程項目現場勘察和標前會議:踏勘組織各投標單位現場踏勘,踏勘後標前會議所有投標人對招標文件中以及在現場踏勘的過程中存在的疑問在標前會議中進行答疑過程。
六、接收投標文件: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及投標保證金,保證投標文件的密封性。
七、抽取評標專家:在開標前兩個小時內,在相應的專業專家庫隨即抽取評標專家,另招標人派出代表(具有中級以上相應的專業職稱)。
八、開標: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 。
九、投標文件評審
1、評估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施工進度計劃的可靠性、施工質量的保證、工程材料和機械設備供應的技能符合設計技術要求、對於投標文件中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提交的建議方案做出技術評審 。
2、評估全部報價數據計算的正確性、分析報價數據的合理性、對建議方案合理性。
十、定標:對評標結果在市工程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十壹、發出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
十二、簽約前合同談判及簽約
1、簽約前合同談判
2、簽約:招標人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30個工作日之內簽訂合同,並交履約擔保。
十三、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擴展資料
《招標投標法》
1、第66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2條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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