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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鑒湖水域保護條例(2004修正)

第壹條 為保護鑒湖水域不受汙染,保障人體健康,更有效地利用鑒湖特有的優良水源,根據國家水汙染防治法和其他環境保護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鑒湖水域的保護範圍分特別保護區和壹般保護區。

(壹)特別保護區:東起紹興市市區東跨湖橋,西至紹興縣湖塘西跨湖橋之間的鑒湖主體水域,及其南側壹千米、北側五百米內的水域,以及西郭水廠取水口與柯橋水廠取水口上遊壹千米、下遊五百米內的水域。

(二)壹般保護區:紹興市市區稽山橋至東跨湖橋段鑒湖主體水域、南池江、坡塘江、婁宮江、漓渚江、秋湖江、項裏江、型塘江、夏履江、西小江等鑒湖上遊水域,特別保護區北側邊界至蕭甬鐵路之間的下遊水域。

鑒湖水域沿岸的部分陸地列入壹般保護區,其範圍由省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紹興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劃定。第三條 鑒湖特別保護區內的水質,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二類(含二類)水質以上標準;壹般保護區內的水質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三類(含三類)水質以上標準。第四條 紹興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是轄區內鑒湖水域保護的監督管理機關;杭州市蕭山區轄區內的鑒湖水域保護,由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監督管理。

省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紹興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制定鑒湖水域保護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

鑒湖水域沿岸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鑒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 鑒湖水域沿岸的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鑒湖水域不受汙染,並有權對汙染鑒湖水域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第六條 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實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嚴禁新建、擴建印染、電鍍、造紙、制革、化工以及其他嚴重汙染水體的項目。

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其他汙染水體的項目,必須從嚴控制,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規定的要求,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企業事業單位已有的水汙染防治設施,必須正常運轉,不得擅自關停或閑置。第七條 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已有的汙染水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的治理計劃,限期完成治理任務。

汙染嚴重、又難於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限期搬遷或關閉。第八條 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必須取得排汙許可證,並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執行。第九條 在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排汙單位發生水汙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水汙染危害的單位和村(居)民,並同時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十條 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以及工業廢渣、尾礦、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汙染物的船只、車輛和容器;禁止在湖泊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物和其他汙染物;禁止使用劇毒或高殘留農藥;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的,必須保證水體水溫符合水環境標準。

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嚴格控制生活汙水排放。第十壹條 船舶駛經鑒湖特別保護區,不得排放含油汙水或生活汙水;駛經壹般保護區,排放汙水必須符合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

鑒湖特別保護區內,嚴格控制燃油機動船舶的數量和噸位,具體控制辦法由紹興市人民政府制定。

船舶在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造成水汙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並分別向事故發生地的航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生態農業,加強生物防治,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控制對水體的汙染。第十三條 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禁止圍湖、填河、挖掘泥煤。

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每年應有計劃地組織進行清草、清淤、清障等河道疏浚工作。第十四條 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城鎮自來水廠取水口周圍半徑壹百五十米內的水域,禁止種菱、種草、網箱養魚和河蚌育珠。

在前款規定以外的鑒湖水域保護範圍內,嚴格控制種菱、種草、網箱養魚和河蚌育珠。具體辦法由紹興市人民政府會同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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