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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管理、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機關主管本省的專利保護工作。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專利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二章 專利管理與保護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他人專利,不得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方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行為提供資金、場所、運輸工具、生產設備等便利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專利管理機關檢舉專利違法行為。第五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之前或者作為法人在變更、終止以及資產重組、產權變更之前需要對專利資產進行作價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第六條 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檢索報告:

(壹)重大科研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立項;

(二)重要的技術、設備的進出口貿易;

(三)以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的。第七條 專利權人和被許可實施專利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並可以使用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機關審查、監制的專利防偽標識。第八條 利用廣告宣傳專利產品、專利方法的專利權人和被許可實施專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提供由專利管理機關出具的有效專利證明文件;被許可實施專利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

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對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為其設計、制作和發布廣告。第九條 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發現進出境貨物涉嫌侵犯其專利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請求海關實施保護措施。第三章 專利糾紛的處理第十條 當事人對下列專利糾紛,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壹)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屬糾紛;

(三)發明專利申請公開後至專利權授權前實施發明的費用糾紛;

(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五)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酬糾紛;

(六)其他專利糾紛及爭議。

涉外專利糾紛由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機關或者其指定的市人民政府專利管理機關受理。第十壹條 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請求人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事先無仲裁協議或者事後未達成仲裁協議;

(四)當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屬於專利管理機關管轄範圍。

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應當遞交請求書。第十二條 專利管理機關立案受理專利糾紛請求後,應當在十日內通知被請求人答辯。被請求人收到答辯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被請求人不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第十三條 專利侵權糾紛立案後,被請求人在答辯期內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出撤銷專利權或者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的,可以申請專利管理機關中止處理程序。專利管理機關在收到被請求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和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受理通知書後,應當對是否中止處理程序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第十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案件,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調查。第十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經上壹級專利管理機關批準,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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