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在學期間均應以第壹作者身份且鄭州大學作為第壹作者單位(或導師為第壹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按下述要求發表反映學位論文工作成果的學術論文後方可申請學位。
壹、博士生發表學術論文要求:
1. 理科各專業的博士生,至少在核心期刊上發表3篇論文;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SCI收錄的期刊上,或2篇發表在EI收錄的期刊上,或壹項發明專利。
2. 醫學各專業博士生,至少在核心期刊上發表3篇論文,或有1篇發表在SCI收錄的期刊上,或有2篇發表在EI收錄的期刊上。
3. 工科各專業的博士生,至少在核心期刊上發表3篇論文;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SCI或EI收錄的期刊上,或分委員會認定的壹級學術期刊上,或有壹篇國際會議論文被ISTP收錄。
4.人文社科各專業的博士生,至少在核心期刊上發表3篇論文。
二、碩士生發表學術論文要求:
碩士生應在核心期刊或各學位分委員會認定的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基本要求由各分委員會自行決定,並報研究生院備案。
三、其他說明:
1.為鼓勵博士生探索重要的學科前沿問題,從事原創性的研究,對於在所屬學科最有學術影響力的期刊上發表論文(或以主要完成人取得的重大科學獎)的博士生,其論文發表數量不作硬性要求。
2.研究生在國際會議上發表1篇論文(被收入論文集),等同於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但發表核心刊物文章基本要求總數中,只能有壹篇可作此等同處理。
3.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工作成果獲得國家級獎勵或省部級二等以上獎勵(排名前1/2,署名鄭州大學)1項,或獲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排名前3)1項,相當於在SCI或EI收錄的期刊上發表1篇論文。
4.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3篇論文中至少應有兩篇發表在省外核心期刊上。
如果研究生申請答辯時未滿足上述基本要求,但滿足畢業條件,允許組織學位論文答辯。答辯通過者,可先予以畢業,但分委員會暫不審議其學位,直至在規定期限內(博士生畢業後兩年,碩士生畢業後壹年)滿足發表論文基本要求後,由本人再申請審議其學位。
四、本要求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