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是壹種常見的民事糾紛案件。專利侵權可以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直接侵權。這是指行為人直接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知識產權律師為大家整理的專利侵權證據有哪些保存方法?專利侵權證據的保全方式有哪些?從證明的問題來看,專利侵權的證據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權利證據。這類證據主要用於證明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和專利權,包括:1、原告資格證明:自然人是身份證,企事業單位是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2.專利證書,證明專利權被授權時的所有權狀況。3.專利登記簿副本在某種意義上是比專利證書更重要的證據,它不僅記錄了專利被授權時的所有權狀況,還記錄了專利被授權後所有權狀況的變化,如專利轉讓、專利被宣告無效等。這些內容無法在專利證書中體現,但會在專利登記簿副本中體現,因此專利登記簿副本比專利證書更好、更真實地反映了該專利的權屬狀況。4.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公告內容為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摘要附圖;設計公告的內容為授權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5.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有效。當然,如果提供了上述專利登記簿的副本,則可以省略該證據。因為在專利登記簿副本的最下面壹行,註明了年度專利費已繳納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實踐中,專利權人提供專利年費收據的證明,以表明專利已繳納年費,專利仍然有效。但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繳納實踐中,即使專利已經被宣告無效,或者因未繳納年費而導致專利權終止,仍可以繳納專利費,從而獲得專利年費收據。因此,僅通過年度專利費收據不足以證明專利繼續有效。6.專利評估報告: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有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評估後作出的專利評估報告,作為審理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2)侵權證據1,書證:(1)購物小票,即購買侵權產品是當初給的發票或收據;(2)購買侵權產品的公證文書:專利權人通過市場調查發現侵權行為後,為了更好地證明侵權產品的來源和特征,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對購買過程進行公證,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明侵權行為。2.物證:專利權人從市場上購買的或者通過法院證據保全獲得的侵權產品。從市場上購買的侵權產品,最好由公證員封存並拍照;或者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獲取侵權產品。(三)滅失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提供滅失證據的案件很少。客觀原因是這類證據舉證難,舉證成本高。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相應的,損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證明:1。財務審計報告:當原告主張以其所遭受的損失作為賠償金額的依據時,可以提供關於其自身單位產品利潤、因被告侵權而減少的總銷售數量或被告制造的侵權產品數量的財務審計報告。兩者的乘積是原告損失金額的基礎;當原告主張以被告的利潤為賠償依據時,原告通常會向法院申請保全被告的財務會計賬簿,或者根據銷售產品的數量和價格,經獨立第三方審計後,以審計結論確定被告的侵權利潤,從而明確被告的賠償依據。此外,在賠償請求中,原告可以提供壹些輔助證據證明被告的侵權情節和專利產品的市場價值,作為法院確定具體賠償金額的參考因素。2.專利許可合同:專利權人與他人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以合同約定的許可費作為索賠的依據。專利許可合同成為經濟損失的證據。但在簽訂專利許可合同時,需要有相應的備案手續以及專利許可費的繳納和納稅憑證。實踐中,雖然符合上述程序,但被許可人並未實際生產該專利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合同中約定的許可費不是賠償的參考,因為約定的許可費已經不能客觀反映專利的市場價值。3.律師費賬單:因侵權聘請律師的費用應當列為停止侵權的費用。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審判的意見》已經明確指出,符合規定的律師費納入賠償範圍。專利侵權證據的保全方式有哪些?專利侵權證據的保全方式主要有兩種:(1)公證保全。壹般是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向公證機構申請對其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其所購買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者對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或侵權產品的安裝場所進行調查、公證以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侵權。在公證取證過程中,專利權人最好主動向銷售者索要產品說明書、名片、購貨發票或銷售侵權產品的人的收據,以便進壹步明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專利權人可以要求公證處說明上述材料的來源和真實性,並在公證書中予以記載。(二)法庭證據保全的方法法庭證據保全的方法,通常稱為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的職權主動收集、固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以防止證據自然滅失或者人為毀損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制度。證據保全有兩種形式:壹種是訴前證據保全,壹種是訴訟期間證據保全。1,訴前證據保全這是對2008年2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新修訂的專利法的補充。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需要註意的是,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2.訴訟證據保全:這主要是指起訴後,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本院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收集、固定民事訴訟證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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