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的訴訟結果有哪些規定?
知識產權的訴訟結果規定,是否存在侵權,要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來判斷。比如商標侵權案件中使用了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標,就會被判定為侵權,獲得壹個成功的法律訴訟結果。否則會得到敗訴的判決結果。
二、知識產權如何取證?
1,自行取證並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強,權利人自行取證會有壹定難度,準確把握取證方向和範圍非常困難。律師專門從事法律工作,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嫻熟的訴訟技巧,能夠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為當事人做出恰當的選擇。
總的來說,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方便得多,取證範圍也更加廣泛和準確。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對律師區別對待,提供更多便利。
2.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公證處的法定業務之壹就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真實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的效力。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公證處保存證據與法院依職權保存證據具有同等效力。訴訟前,當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證處收集和保存證據,這是做好訴訟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訴前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立了法律依據。
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之壹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可見,申請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存在於大量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
采取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不向法院起訴的,應當解除此類保全措施,或者銷毀或者返還相關證據,申請人也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會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的訴訟,同時提出取證申請。所獲得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
壹是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本,以確定賠償金額;
第三,收集被控侵權人侵權的證據。
法院調查取證有兩種方式:壹是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程序事項,法院應當依據職權主動調查取證,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收集證據。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壹些公司在搭便車,從而導致壹些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壹旦發生,相關人員會去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如果發現存在侵權行為,可以獲得成功的判決來支持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