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有明確規定。\x0d\《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x0d\第壹章 總則\x0d\\x0d\第壹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x0d\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x0d\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x0d\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x0d\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x0d\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x0d\(壹)文字作品;\x0d\(二)口述作品;\x0d\(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x0d\(四)美術、建築作品;\x0d\(五)攝影作品;\x0d\(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x0d\(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x0d\(八)計算機軟件;\x0d\(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x0d\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x0d\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利益。\x0d\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x0d\(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x0d\(二)時事新聞;\x0d\(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x0d\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x0d\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x0d\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x0d\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x0d\《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x0d\\x0d\第壹章 總則\x0d\\x0d\第壹條 \x0d\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x0d\第二條 \x0d\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x0d\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x0d\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x0d\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x0d\第三條 \x0d\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x0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x0d\第四條 \x0d\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x0d\第五條 \x0d\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x0d\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x0d\第六條 \x0d\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x0d\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x0d\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x0d\第七條 \x0d\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x0d\第八條 \x0d\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壹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x0d\第九條 \x0d\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壹項專利權。但是,同壹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x0d\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x0d\第十條 \x0d\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x0d\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x0d\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x0d\第十壹條 \x0d\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x0d\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x0d\第十二條 \x0d\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x0d\第十三條 \x0d\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x0d\第十四條 \x0d\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x0d\第十五條 \x0d\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有人之間分配。\x0d\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有人的同意。\x0d\第十六條 \x0d\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x0d\第十七條 \x0d\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x0d\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x0d\第十八條 \x0d\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x0d\第十九條 \x0d\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x0d\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x0d\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x0d\第二十條 \x0d\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x0d\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x0d\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x0d\對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x0d\第二十壹條 \x0d\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x0d\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x0d\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x0d\《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x0d\第壹章 總 則\x0d\\x0d\第壹條 \x0d\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x0d\第二條 \x0d\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x0d\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x0d\第三條 \x0d\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x0d\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x0d\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x0d\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x0d\第四條 \x0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x0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x0d\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x0d\第五條 \x0d\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x0d\第六條 \x0d\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x0d\第七條 \x0d\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x0d\第八條 \x0d\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x0d\第九條 \x0d\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x0d\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x0d\第十條 \x0d\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x0d\(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x0d\(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x0d\(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x0d\(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x0d\(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x0d\(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x0d\(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x0d\(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x0d\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x0d\第十壹條 \x0d\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x0d\(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x0d\(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x0d\(三)缺乏顯著特征的。\x0d\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x0d\第十二條 \x0d\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x0d\第十三條 \x0d\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x0d\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x0d\第十四條 \x0d\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x0d\(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x0d\(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x0d\(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x0d\(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x0d\(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x0d\第十五條 \x0d\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x0d\第十六條 \x0d\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x0d\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x0d\第十七條 \x0d\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x0d\第十八條 \x0d\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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