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A在中國申請註冊了某商標,B國企業B在B國申請了同樣的商標,之後授權國內企業C生產帶有該商標的產品,之後直接銷售到B國。這涉及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問題,即在壹個國家申請的商標只能在這個國家區域內受到保護。具體到這個案件,當然,工商局壹發現生產就查處,海關肯定會禁止出口甚至扣押、沒收,人民法院如何審理,各地法院觀點不同。福建法院認為不構成侵權,北京法院也認為不構成侵權,但是浙江法院就認定是侵權。我們講,商標的主要作用是區分商品來源,只有構成消費者混淆,才構成侵權。既然國內企業只是加工,沒有在國內銷售,就當然不會導致國內消費者混淆,當然不構成侵權。所以,本案例在理論是不不構成侵權,但實踐中工商、海關、公安、法院有可能認定侵權。 二、賠償數額難確定 知識產權的賠償數額壹般按照原告的損失或被告的獲利判處,如果上述損失或獲利難以查明的,原告可以要求法律規定的最高50萬的賠償,之後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在50萬內酌情判定壹數字。我國壹般是50萬以下賠付,美國也有類似規定,標準為10萬美金賠付。當然各國也有判處上千萬甚至上億的。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某訴縱橫二千有限公司及其特許經營商**和緣服裝有限公司、**千盈服裝有限公司以及浙江**百貨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壹案作出壹審判決,縱橫二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襪、圍巾、領帶、皮帶產品上使用侵犯“2000”註冊商標權的“G2000”商標標識,並銷毀相應的包含“G2000”的標簽、包裝物;和緣*司、**公司、**百貨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公司賠償趙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 另外還有像: 泰和公司、**紅河經營部與**紅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紅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權利人1000萬元人民幣。 2.中國糧油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與**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賠償權利人1061萬元人民幣。 藍野酒業有限公司與**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聯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賠償權利人300萬元人民幣。 但是實踐中,原告舉證損失很難,要證明在侵權區域銷售減少,壹般需要提交會計報表或審計報告,或增值稅繳納差額等,而證明被告的獲利則十分困難,因為有些企業有兩套財務賬本,調取財務賬本後壹審計,被告虧損,那壹分錢都賠不了。侵權賠償額壹直以來都是法律界包括法官、法學家十分頭疼的壹件事,至今沒有很完美的解決。在美國,壹般是聘請專家證人,綜合原告的投入、研發費用,以及原告商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權的主管惡意情況、以及被告侵權獲利的情況綜合評定壹個賠償數額。當然也有壹些法院根據其他商標、專利許可協議規定的數額賠付,但由壹個問題就是,這個協議數額很容易造假。 三、判決停止侵權後仍然侵權如何處理 法院判決對方停止侵權後,對方仍繼續侵權,怎麽處理。能不能按照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處理,還是按照再次侵權處理?實踐壹般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另行起訴。 四、停止侵權的具體方式,判決書很少涉及 浙江高院做壹判決,因壹汽車車燈侵犯了他人的外觀專利,遂判決停止所有車輛的銷售。這個判決值得商榷。我們認為,如果判決停止侵權會造成雙方巨大的利益失衡,或損害公告利益,可以不判決停止侵權,但可以明確侵權的賠償方式,考慮以專利許可、商標許可等方式促成雙方的和解。很好理解,比如我們的**電視臺已經建成,但是突然有人講,外觀侵權了其著作權,原因是在80年代曾經繪畫壹幅,和現在央-視大樓的外觀完全壹樣。如果判決其停止侵權,只能整個大樓拆了重蓋。這就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浪費、損害公***利益,但是可以判決在不違反建築法情況下適當改變,或給予經濟補償後不改變現有外觀。
上一篇:張衛東的發表主要論文及專利情況下一篇:中國登山協會的發展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