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
3.知識產權具有時效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都需要法律程序。比如商標權的取得需要註冊。
(2)排他性
即排他性或壟斷性;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法律規定,除債權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權利。這說明權利人獨占或獨占的專有權是受到嚴格保護的,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收”等法定程序,才能改變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也不是人格,更不是外界有形或無形的東西,因此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能屬於財產權。另壹方面,知識產權是壹項完整的權利,但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和非經濟性,因此不能說知識產權是兩類權利的結合。比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人格權或精神權)和財產權的結合,這種說法是錯誤的。知識產權是壹種內容復雜(多種權能)、具有經濟性和非經濟性的權利。因此,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列,自成壹類。
(3)區域性
即只在確認和保護區內有效;也就是說,除非簽訂了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否則受壹國法律保護的權利只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知識產權在壹定條件下兼具地域性和國際性。
(4)及時性
也就是說,它僅在指定的時間段內受到保護。也就是說,法律對各種權利的保護都有壹定的有效期,保護期的長短可以壹樣,也可以不壹樣。只有參加國際協議或進行國際申請,某項權利才能得到統壹保護。
(5)它是壹項絕對的權利。
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如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可以由其他種類使用、受益、處分、支配(但不存在占有問題);獨家;可轉讓性(包括繼承性)等。
㈥法律限制
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排他性獨占性,但由於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密切相關,因此不適合任何人長期壟斷。因此,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諸多限制:首先,從權利發生的角度,法律規定了各種積極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方式。比如專利權的發生需要申請、審批,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但有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雖然對著作權的申請、審查和登記沒有限制,但《著作權法》第三條和第五條也有限制。第二,法律對權利期限有特殊規定。這是知識產權和所有權的壹個很大的區別。第三,權利人有壹定的使用或實施義務。法律規定了強制許可或者強制許可制度。對於版權,法律也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7)法律特征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有三個最明顯的法律特征:壹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訂國際公約或雙邊、多邊協議外,依據壹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另壹種是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未經權利人許可,其他人不能行使其權利;而第三是知識產權的時效,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都規定了壹定的期限,過了期限權利自動失效。“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