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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三大權利

1,控制權

即控制權利所保護的客體的權利。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非物質信息,不能像物質財產壹樣占有。權利人對權利保護對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賦予的權利。控制權是行使其他知識產權的前提。

2.使用權

指權利人根據其權利所保護的客體的性質和目的,使用其權利所保護的客體的權利,如使用專利方法生產產品,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展出自己的作品,出版、改編、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權利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

3.處置權

是指權利人按照自己的意誌處分自己權利的權利,包括設定質權、許可他人使用、轉讓(出售、贈與、投資)、放棄等權利。

收益權是通過使用或處分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另外,知識產權作為壹種法定權利,當然有排除他人侵權的權力,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對於知識產權來說,排除侵權的權利具有特殊的法律意義。因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這些信息可以迅速傳播,被很多人掌握,而掌握了信息的人只要具備壹定的條件就可以實施,比如生產專利產品、復制計算機軟件、假冒註冊商標等等。如果權利人不能有效消除這些侵權行為,其商業利益將受到嚴重損害。從執法的角度,從正反兩方面界定知識產權的範圍。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取決於其行為是否屬於知識產權的有效範圍。因此,明確債權人禁止權的範圍意義重大。

法律依據:

版權法

第十六條。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出版、表演和制作音像制品,應當取得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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