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8%;
(3)50萬元至l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6%;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3%;
(6)1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5%。
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壹原則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要實事求是,壹切從實際出發,全面客觀地認定事實,忠於事實的真相。這也是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條件。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地適用法律,辨明是非,明確責任,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作為準繩的法律,既包括實體法,又包括程序法。
2、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的原則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是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具體體現。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的原則是指任何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國法律保護,任何當事人違法犯罪都應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論當事人職業、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有何差別,不論其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非法人組織,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容許當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權,不容許因人而異,不論是中國當事人還是外國當事人,除受對等原則限制外,在適用法律上也壹律平等。任何當事人就同壹性質的糾紛尋求解決時,均應享有相同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權利,只要糾紛事實相同或相近,就應當得到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後果。
3、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二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