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侵權的知識產權必須是有效的:被侵權的知識產權必須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且必須是有效的,在有效期內;
2.侵權必須界定清楚:原告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侵權的發生;
3.侵權要求營利性,非營利性侵權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侵權行為的發生是由侵權人的過錯造成的。無論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當對知識產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侵權人能夠證明這壹行為的合法性,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但仍需承擔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