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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環境的關系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知識產權具有3個特點:①專有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 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②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壹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③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壹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壹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壹的保護期限。

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的總部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壹。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範圍內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知識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並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知識產權作了規定。

世界知識產權日 4.26

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範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歷年“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回顧

2001年 今天創造未來

2002年 鼓勵創新

2003年 知識產權與我們息息相關

2004年 尊重知識產權 維護市場秩序

基本常識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兩部分。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壹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壹種民事權利。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壹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厲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采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采取巡回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知識產權的三個特點

1、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

2、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

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

環境

所謂環境總是相對於某壹中心事物而言的。環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隨中心事物的變化而變化。我們通常所稱的環境就是指人類的環境。人類環境分為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自然環境亦稱地理環境。是指環繞於人類周圍的自然界。它包括大氣、水、土壤、生物和各種礦物資源等。自然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在自然地理學上,通常把這些構成自然環境總體的因素,分別劃分為大氣圈、水圈、生物圈、土圈和巖石圈等五個自然圈。

社會環境是指人類在自然環境的基礎上,為不斷提高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通過長期有計劃、有目的的發展,逐步創造和建立起來的人工環境,如城市、農村、工礦區等。社會環境的發展和演替,受自然規律、經濟規律以及社會規律的支配和制約,其質量是人類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標誌之壹。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則從法學的角度對環境概念進行闡述:“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目然遺跡,人文遺跡、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和鄉村等。”

其他定義:是指圍繞著人類的外部世界,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條件的綜合體.環境為人類的社會生產和生活提供了廣泛的空間,豐富的資源和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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