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市場上有存在的意義。根據保險法的定義:狹義的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廣義的保險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建立專門用途的保險基金,並對投保人負有法律或者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賠償或者給付責任的壹種經濟保障制度。無論是哪種定義,保險合約本質上都是壹種對賭協議,是金錢和風險的對賭。實際上,保險合約可以視為期權的壹種形式,投保人的保費相當於期權費,合約標的是相應的財產價值,或者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態等。或許有人覺得期權的標的是現金或等價物(如股價、期貨價等),不同於健康狀態、生命長度等;然而,通過保險精算等手段,保險公司正是把這些本不容易估價的東西轉化為可以用現金度量的價值。因為當前的市場對於常見的保險標的還缺乏有效的估值,保險公司能夠提供這樣的服務,尤其在人壽保險方面。這是保險公司區別於其他機構的重要因素,也是保險合約比期權合約昂貴的基礎。實際上,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業務,和投行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並沒有明確的分界線。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可以“投行化”,投行也可以“保險公司化”。市場的逐漸成熟終究會消除現有保險業務的壁壘,保險將不再是保險公司的專利。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保險公司必然消亡。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提供高度個性化、精品化的保險服務,降低自身業務的可替代性。只要市場無法復制其保險產品和服務,保險公司就仍然可以獲取超額收益。綜上,只要保險需求還在,保險公司就會在,雖然保險行業、保險模式可能會不斷變革。非保險專業觀點,狗屁不通之處懇請各路大蝦多拍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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