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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給予獎勵和報酬有何規定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給予獎勵和報酬如下規定:壹、本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根據這壹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該單位是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 授予專利權 人的壹切權利。但是,發明創造從根本上來說,是發明人、設計人智力活動的成果。壹項發明創造的完成,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知識、智慧以及辛勤的勞動,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雖然不能享有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但對其智力勞動,應當給予相應的回報,這有利於發揮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因此,本條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單位應當給予獎勵,在專利實施後,根據實施情況,給予合理的報酬。這裏講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二、依照本條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不管其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有沒有實施,有沒有創造出經濟效益,都應當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獎勵。在 發明創造專利 實施以後,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還應根據該發明創造專利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的大小,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這裏所說的“經濟效益”,既包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自己實施專利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廣義上也包括許可他人實施或者 轉讓專利權 所取得的經濟效益。關於全民所有制單位被授予專利權後,應當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對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問題,國務院批準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作了具體規定。該細則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壹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二百元;壹項 實用新型專利 或者 外觀設計專利 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五十元。”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0.05%~0.2%,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後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該實施細則還規定,對上述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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