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是指員工在工作職務中或者利用單位的資源、資料,獨立完成的發明。這類發明屬於單位的知識產權,而非個人財產。
在中國,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問題備受爭議。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所屬單位所有。
知識產權包括:
1、專利權:專利權是依法授予發明創造者或單位對發明創造成果獨占、使用、處分的權利;
2、商標權:商標,是為了幫助人們區別不同的商品而專門有人設計、有意識地置於商品表面或其包裝物上的壹種標記。商標權是指商標使用人依法對所使用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利;
3、著作權:著作權,也稱版權,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對自己文學、藝術、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專有權。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又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又包括使用權和活動報酬權。
壹、職務發明的分配原則:
在協商職務發明的歸屬時,需要遵循壹些原則。首先,需要優先考慮職工的合法權益以及他們在創新過程中的貢獻。其次,需要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為了明確權益歸屬必須約定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同時也要註意保護發明者的權益,維護他們的聲譽和不益。最後,需要註意制定的協議需要公平公正,並得到職工的同意和簽署。
結語
綜上所述,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壹個復雜的問題,涉及法律、勞動、知識產權等多方面內容。當發現職務發明時,單位和員工都需要建立合法、公正、公平的協商機制,協商確定歸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