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的認定直接影響發明專利權的歸屬。根據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做出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在申請被批準後歸本單位所有。但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已經與本單位訂立合同,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雙方的約定確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簡單來說,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就是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不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作出的發明創造,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就是說,利用公司的設備和材料做出的發明,以及發明本身,都屬於員工的職務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務,都屬於職務發明的範疇,而離職後壹年內發明的東西,又與上壹份工作有關,所以還是職務發明。
法律客觀性: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成為專利權人。單位可以依法處分其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應用。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