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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專利的發明人享有報酬權麽

對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不僅要給予獎勵,更要給予與其貢獻相當的報酬。通常稱做 “壹獎兩酬”。

“壹獎”是指在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不論發明創造是否已經實施,專利權人都應當對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兩酬”是指職務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專利權人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即:壹是從專利權人自己實施發明創造所獲得的利潤中提取壹部分作為報酬;二是從專利權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所收取的轉讓費或者使用費中提取壹部分作為報酬。

《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具體規定如下:

(1)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壹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2000元;壹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500元。

(2)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次性報酬。

(3)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4)上述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數據僅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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