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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權

法律主觀性:

植物新品種權,是指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從發現的野生植物中發展而來的,具有新穎性、特異性、壹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名稱的植物新品種。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專有權,即擁有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性:

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壹是育種者要選擇發展前景好的品種。因為國內企業獲得壹個品種權需要6000到1,000元,國外企業申請的成本更高。而且以後還要交年費。花卉和園藝作物相比作物品種多,但種植規模有限,成本還是比較高的。另外,在申請前,最好向品種權代理機構咨詢相關事宜,以免走彎路。該機構擁有結合農學、園藝、花卉、法律和其他專業的專業人員。而且該機構具有信息精神、聯系廣泛、專業性強、政府資源豐富等特點。它不僅可以為新品種權提供代理和咨詢服務,更重要的是,它還可以作為技術中介,幫助品種權人實施品種權的轉讓、許可、合作、開發等專業化技術工作。其次是技術要求。壹個植物品種是否為新品種,必須符合以下六個條件:①在農業或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內;(2)新穎性;③有適當的名稱;④特異性;⑤壹致性;⑥具有穩定性。其中,特異性、壹致性和穩定性(簡稱DUS)是植物新品種必不可少的審查內容。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新穎性的問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之前尚未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銷售不超過1年;在境外銷售藤本植物、喬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的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而國外的壹些花卉品種已經上市10年以上,得到了市場的廣泛認可。他們想進入中國市場申請保護,不符合中國的要求,所以不能申請。例如,荷蘭壹家企業向農業部質量保證辦公室申請7個菊花品種的品種權,因不符合新穎性要求而被駁回。但值得註意的是,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規定,自目錄公布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新品種新穎性有四年寬限期,即申請日之前四年內公開銷售過的品種(以發票為準)可以申請;自目錄公布之日起兩年後,只有申請日之前1年內銷售過的品種才有權利申請保護。三是關於申請的核心內容。以農業新品種保護申請為例,新品種在申請時要有合適的名稱;申請人應當對新品種的來源說明清楚,並結合系譜圖對申請品種的親本來源、育種方法和步驟進行詳細描述和披露;申請時,還應詳細描述相似品種的特征;相似品種應具有與申請品種最接近的形態和植物學特征,與申請品種有親緣關系,稱為現有品種。此外,在申請時,還需描述銷售情況、新品種的特異性、壹致性和穩定性、適宜種植區域和栽培要點等。,還提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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