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植物新品種權適用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嗎
植物新品種權的轉讓或許可,是可以參照適用 技術合同 的規定的。
《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六條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二、技術合同的類型
1、技術開發合同
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可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訂立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
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引進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技術咨詢合同
是指當事人壹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咨詢服務,另壹方支付咨詢報酬的合同。
4、技術服務合同
是指當事人壹方以技術知識為另壹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和 承攬合同 。
三、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定義有哪些規定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特征的專利、技術秘密等許可他人使用而簽訂的合同。而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技術轉讓給他人而簽訂的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法律客觀: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可以從三方面入手:首先,育種者應精選具有良好開發前景的品種。因為,國內企業獲得壹個品種權,需花費6千到1萬元人民幣,國外企業申請時費用還要多些。而且,今後還需每年交付年費。與農作物相比,花卉園藝作物的品種多,但種植規模有限,這筆費用還是比較高的。另外,在申請前,最好先向品種權代理事務所咨詢相關事宜,以避免走彎路。代理事務所有農學、園藝、花卉、法律等專業相結合的專業人才,而且代理事務所具有信息靈、接觸面廣、專業性強、政府資源多等特點,不僅可以提供新品種權代理和咨詢服務,更重要的是還能作為技術中介幫助品種所有者將品種權實施轉讓、許可、合作、開發等專業化技術工作。其次是技術要求。壹個植物品種是否為新品種,必須符合以下6個條件:①在農業或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範圍內;②具有新穎性;③具有適當的名稱;④具有特異性;⑤具有壹致性;⑥具有穩定性。其中特異性、壹致性、穩定性(簡稱“DUS”)是植物新品種的實質審查內容。這裏需要強調壹點,就是新穎性的問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然而,有些國外的花卉品種上市10年多了,已經被市場廣泛認可,他們希望進入中國市場,也來申請保護,這不符合我國的要求,因此不能申請。例如,荷蘭壹家企業到農業部品保辦申請7個菊花品種的品種權,但由於不符合新穎性要求,而被拒絕。但值得我國育種者註意的是,按照《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的規定,自名錄公布之日起2年內,申請新品種的新穎性有4年寬限期,即在申請日前4年內有公開銷售行為(以發票為準)的品種都可以申請;在名錄公布之日起2年以後,則只能在申請日前1年內有銷售行為的品種才有權申請保護。第三是關於申請核心的內容。以農業方面申請新品種保護為例,在申請時新品種要有適當的名稱;申請人要對新品種的來源交代清楚,結合系譜圖,詳細敘述並公開申請品種的親本來源、選育辦法、步驟等等;申請時還應詳細描述近似品種的特征特性;近似品種要與申請品種具有在形態學特征和植物學特性方面的最相近性,要與申請品種有血緣關系,並為公知***用的已有品種。除此之外,在申請時還要敘述有關銷售情況說明,對新品種的特異性、壹致性、穩定性的詳細說明,適合種植地區以及栽培要點的說明等等,同時還要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