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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申請外觀設計的專利,而不申請實物的專利嗎?

可以先申請專利,然後等人聯系妳。

妳也可以上網或發布公告,通知對妳的專利感興趣的人。

專利申請程序:

(1)專利申請

發明創造完成後,當事人不可能自然獲得專利權。只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才能獲得批準。申請專利,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請求

請求書是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表達其希望授予專利權的願望的書面文件。只要申請人填寫了“發明專利請求書”或“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並提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即被視為其表達了請求專利權的願望。請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

(二)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專利代理機構;

(5)優先權要求;

(6)申請人或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蓋章。

該請求還包括申請文件清單、附加文件清單以及其他需要註意的事項。

2.說明

說明書是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公開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文件。為獲得專利權,申請人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公眾提供理解和實施其發明創造所必需的技術信息。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壹是清楚、完整地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從而為公眾提供新的技術信息;二是說明書提供了發明創造的技術領域、背景技術和內容等信息,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工作的依據;第三,說明書是專利權的基礎。專利權被授予後,特別是在發生專利糾紛時,可以使用說明書及其附圖來解釋專利權,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手冊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直接所屬或者直接適用的具體技術領域,不是上級或者相關技術領域,也不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本身。

(2)背景技術:就申請人所知,應當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和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並且最好引用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解決該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並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對於現有技術的有益效果。

(4)附圖說明。如果規範中有圖紙,應對每張圖紙進行簡要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說明申請人實現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佳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參照附圖。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也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上述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並在各部分前面寫上標題,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可以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以節省說明書的篇幅,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除外。

3.說明書附圖

為了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說明書可以補充附圖。對於帶附圖的描述,附圖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之壹。

由於實用新型涉及產品的形狀和結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必須附有附圖。必要時,發明專利申請還應當附有附圖,附圖應當附在說明書中。

4.說明摘要

摘要是手冊的總結和摘要,其作用是使公眾閱讀簡短的文字;可以快速了解發明創造的基本內容,然後決定是否需要查閱全文。申請專利時應當提交摘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中公開的內容,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問題的技術方案要點和主要用途。

5.索賠

為了保證專利制度的正常運行,壹方面需要為專利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另壹方面需要保證公眾享有使用已知技術的自由。專利權利要求是為上述目的而規定的特殊法律文件。

專利權利要求的主要功能是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在授予專利權之前,表明申請人想要什麽樣的保護;專利權被授予後,表明國家對專利權人給予了什麽樣的保護。

權利要求以說明書為依據,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標明專利保護範圍。根據撰寫方法的不同,權利要求可以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必要技術特征的總和應當足以構成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並且比現有技術方案更具新穎性和創造性。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進壹步限定引用的權利要求。附加技術特征可以是進壹步限定所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的技術特征,或者可以是附加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技術特征不僅包括附屬於它的技術特征,還包括其所屬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從屬權利要求確定的保護範圍小於其所屬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壹個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從屬權利要求之前。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簡明。

(2)優先權

優先權原則源於1883年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方便締約國國民在本國提出專利或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壹個締約國首次提出申請後,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就同壹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後來的申請在某些方面被視為在第壹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換句話說,在第壹次申請的日期之後,申請人提出的後壹次申請與其他人就同壹主題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權。

隨著專利制度的發展,優先權原則不再局限於只向外國申請人提供這種優惠待遇,而是進壹步擴展到國內申請人,即在本國提出第壹份專利申請,然後在壹定期限內在本國就同壹主題提出另壹份申請的申請人,也可以享有第壹份申請的優先權。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優先權期限為自第壹次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期限為自第壹次申請的申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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