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壹)科學發現;科學發現僅僅是對自然規律的認識,而不是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它不能直接應用於生產實踐,不具備工業上的實用性,因此不授予專利權。(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它僅僅是指導人們對其表達的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而不需要采用技術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則,不具備技術的特點,因此不能授予專利權。(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對之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竈的過程。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具備實用性,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而這類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四)動物和植物品種;動物和植物品種指的是動物和植物品種本身,不包含生產動物和植物品種的方法。如果人工技術的介入對該方法所要達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決定性作用,則這種方法不屬於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由於可以用於軍事目的,出於國家重大利益的考慮,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需要指出的是,不僅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能獲得專利保護,而且原子核變換方法本身也不能獲得專利保護。(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專利法規定,壹項發明創造只要具備了取得專利的實質條件,就可以獲得專利權。我國專利法根據專利保護的特點和我國經濟,對壹些主題作了不能取得專利權的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