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如英國全球經濟問題專家阿蘭.魯格曼所言,目前“全球化”壹詞已經被濫用,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在國際經濟領域,以貿易自由化、生產全球化、資本流動國際化、金融活動全球化、市場經濟體制全球化和各國商法體系國際化為特征的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已勢不可擋。在金融、商務等領域出現了十分復雜的跨國法律問題,“法律服務的國際化”呼聲隨之而來,律師將不再與打官司劃等號,中國律師正迎來以大市場、大收購、大重組為背景的更廣闊的國際法律服務市場。“入世”,是中國政府順應經濟全球化浪潮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從《中國加入WTO議定書》中國政府開放法律服務市場作出的三點承諾到中國內地、香港、澳門的CEPA區域經貿合作模式的開展,我國法律服務的國際化正在快速演進,與此相伴隨的是國際同業的激烈競爭。面對競爭,中國律師界急需既了解國情,又了解世貿規則,同時又有開闊的視野,能夠解決跨國法律事務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面對“律師服務的國際化”的大潮,中國律師任重而道遠。二、中國律師應對法律服務國際化的必然性。 1、利益驅動是律師服務國際化的內在動因。國際化的競爭歸根結底是利益的競爭,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越來越大,1970 年,全球的服務貿易僅為710 億美元, 1997 年達到13200 億美元, 2005年則達到47750 億美元,法律服務作為服務貿易的形式之壹越來越成為各國競相爭奪的對象,誰能夠在這壹領域占據優勢,誰就能夠在法律服務國際化的競爭中獲得巨大利益。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中,各國紛紛要求在國外設立律師事務所或分支機構,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護本國商業利益,而且是為了尋求更廣的法律服務市場,爭奪更大的法律服務利潤。截至2005年,獲準在中國境內執業的外國和香港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已經達到171家,其中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129家,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42家。目前,隨著我國大量優秀企業和上規模企業的上市,隨著借殼上市公司重組與兼並成為近幾年經濟特點,以上市公司為主體的經濟已經代表中國以後若幹年經濟結構的主體。而上市公司的運作,始終發生不斷的重組、收購現象、並以大市場為背景。這種特點也必然帶來中國律師業結構的調整。以上海律師為例,第壹批律師如李國機等以打名氣為特色,出名後有人請,這種不分專業的知名律師模式仍然是我國目前中小城市律師所采取的執業路線。第二批律師是專業化服務模式,名字與專業劃等號,如朱樹英的房地產業務等,這種律師執業模式多為大城市的大中型律師事務所采用。而目前,以企業收購、兼並和公司重組為特征的新壹代律師執業模式已經悄然掀起(此類業務在美國早已開始),中國目前此類業務的開展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為它服務的律師被稱為華爾街律師。2、潛在競爭是律師服務國際化的外在推動力。中國政府逐步開放國內法律服務市場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紛紛建立,但由於法律服務的高度專業性和地域專屬性,同時考慮中國相關立法對外國律師在我國活動業務範圍的限制,目前的外國律師主要是從事與本國法或國際法有關的金融、商務方面的業務,例如提供有關其本國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咨詢等,而外國律師在現階段要想就中國法律向客戶提供法律服務,仍然是十分“困難”的。然而,外國律師面臨的上述“困難”正隨著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進壹步開放而逐漸消除,在將來,當國外壹些從事移民、收養、婚姻關系法律服務的民事事務所進入中國法律服務市場,尤其當他們可以就中國法律出具意見書時,就會對各個層面的中國律師形成直接的競爭,也正是這種潛在的法律服務競爭逼迫著中國律師要抓緊現有時機快速成長起來,以迎接未來國際化的競爭與挑戰。三、應對法律服務國際化的策略。1、中國法律服務業在國際法律服務市場中的自身定位。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 條和第34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將律師服務國際化歸納為四種服務方式: 第壹、境外提供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通過函件、電訊等手段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和律師行不進入外國提供服務;第二、境外消費方式,指客戶在出國後,由外國當地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第三、商業存在方式,指律師到外國設立相關機構,並向外國當地客戶提供服務;第四、人員進入方式,指律師個人到外國向客戶提供法律服務。中國律師界開拓國際法律服務市場大致包括“坐守國門”和進駐境外市場兩大類。“坐守國門”包括上述的“境外提供”與“境外消費”兩種方式,因此涉及不到外國律師的“市場準入”問題,且各國對此也壹般不作限制,因此,較為適合在提供國際法律服務方面尚處幼稚、輔助階段的中國律師采用。進駐境外由上述“商業存在”與“人員進入”兩種方式組成,這兩種方式均需通過進入他國境內提供法律服務,涉及嚴格意義上的“外國律師的市場準入”問題。在進駐境外方面,中國的金杜和君合走在了前列,但並非搶得了先機,因為根據他們的報告,其在美國矽谷和紐約設立的分支機構,也僅僅起壹個“窗口”作用,同時將該“窗口”作為信息聯絡、人才培訓的基地,並通過該“窗口”獲得聲譽上的裨益。然而這些分支機構卻很難做大作強,境外市場很難拓展,主要因為:第壹、像美國這樣的法律服務市場已經很成熟,競爭很激烈,尤其在金融、商務領域,各個層面都已經有律師在做,而且做得很細;第二、境外律師很難融入背景相當復雜的英美法律服務市場;第三、即使對於考取美國律師資格的中國律師而言,在美國用純熟的英語進行交流和書寫文書仍然是壹件難事;第四、文化差異造成了許多不必要的隔閡,這種隔閡無處不在;第五、在境外開辦律師事務所成本太高,因此,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律師暫時還沒有能力把法律服務完全國際化。相反,對於中國市場內的國際化法律服務業務,中國律師由於在對中國法律的理解、政策的把握、人際關系的熟悉、綜合的融會貫通方面較外國律師具有優勢,因此, 我們目前應該充分發揮“坐守國門”的優勢,逐步發展壯大之後再進駐境外市場。2、中國政府需要為中國律師“松綁”。中國按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法律服務行業做出的承諾,只允許外資所對國際規約、慣例以及該律所被註冊執業的其它WTO成員的法律,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不得從事中國法律事務,不得雇傭中國律師。國務院頒布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也重申了這個界線。然而事實上,上述規定並未真正阻止外國律師在暗中從事中國法律事務,無形中卻嚴嚴實實的為中國現職律師戴上了“緊箍咒”。壹方面,壹些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在處理涉及中國法律時,通過打“擦邊球”的形式實行幕後操作,即由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最終只是經中國律師事務所翻譯、核實、簽字,實質性工作都是由其內部的外籍律師親手處理的,有時更幹脆,直接由外籍律師向客戶提供涉及我國法律的意見書,只是在結尾加上壹句申明:“本所不具備解釋中國法律的資格”等。其實,中國政府多慮了,真正決定律師業發展的還是市場,如上文所提及的,眼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還未對中國律師構成真正沖擊,原因是當前進入的都是很大規模的外國律師事務所,提供的主要是金融、商務方面的非訴訟服務,在其他很多領域和層面(如民事領域)他們無法提供服務,而在他們可以提供的領域,我們在客觀上也很難插足(但少數律所如金杜、君合、海問、通商、競天公誠、大成等具有壹定的競爭力),可以說,中外律師各有各的空間,互相可以填補對方的空缺市場,其彼此之間主要還是合作關系而不是競爭關系。另壹方面,中國律師因為不能以律師身份被外資所聘用,因此無法接受外國律師事務所的實踐培訓機會,也就無法快速提高在非訴訟高端業務領域提供法律服務的技能和經驗,等到可以做同樣業務的時候,由於長期被排斥在非訴訟高端業務領域的大門外,又沒有能力做好,沒有競爭力。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日本、韓國的金融重組工作,多是由歐、美國家的律師擔當主角就是壹個典型的例證,這個例證帶給我們的教訓是深刻的,我們應該引以為戒,及時為現職中國律師松綁,允許外資所聘用中國律師,使中國律師通過參與外資所的實踐快速成長起來。3、律師事務所采取的內部優化措施。(1)充分發揚團隊合作精神。中國律師事務所在建設方面,多數選擇了“合夥制”的模式,這是壹種人合性質的模式,講究的是壹種團隊合作,然而遺憾的事,大多數國內所只是掛“合夥制”之名,行“個體經營”之實,由此造成的後果是,對在某領域有專長的律師而言,與同事分享交流自己的知識和經驗不壹定帶來個人利益,因而缺乏與所內同事協作的動力,反過來,這位律師即使有極其豐富的經驗,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也是有限的,不足以針對所有客戶面臨的所有問題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務,但又因為不能得到其他有專長律師的合作,而只好壹邊摸索壹邊應付。由此可見,面對國際大環境下的復雜法律問題,律師事務所內部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完善管理運作機制,調動每壹位律師的積極性,充分發揚律師團隊合作精神。(2)發展規模、細化分工中國律師起步晚,律師事務所規模也相對偏小,世界知名的外國律師事務所人數可達到三四千人,而中國目前最大規模的律師事務所人數不過四五百人,在法律服務國際化大背景下,非訴訟業務又是主流,因此對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化有較高要求,為的是在應對各種復雜問題時,能夠保證有充足的法律資源可以***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可以交流。事實上在西方,從事非訴訟業務的,通常也多是由大規模的律師事務所所掌控,而個人律師事務所有的只能開展訴訟業務,如英國。就目前而言,為擺脫規模小的困境,我們可以借鑒90年代初法國律師界面對外國律師事務所沖擊時的經驗,即運用國內重組甚至跨國聯合的方式實現規模化。然而,對做好非訴訟國際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而言,規模化只是壹個前提,為提高業務水平,充分發揮規模效應,規模化還必須做到專業化,即根據法律服務市場的需要,將有專業特長的律師細分並建立專門的法律部門,集中管理,集中指導,以金杜律師事務所為例,其根據自身業務強項將律師分組為:公司組(包括外商直投部、並購部、房地產部、電信、傳媒和技術部、勞動部)、融資組(包括銀行部、證券部、保險部)、知識產權組(包括專利部、商標部、知識產權訴訟及法律事務部)、國際貿易與政府事務組(包括國際貿易部、反壟斷部、日本部)、訴訟仲裁組(包括國際訴訟仲裁部、國內訴訟仲裁部),金杜正是憑借其準確的定位分工,做強做大,不僅成為中國第壹流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同時也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占有壹席之地。(3)資深律師的傳幫帶。律師事務所需要的是團隊合作,律師事務所整體實力的提高得益於每壹位律師執業水平的不斷進步,因此對於壹位辦理國際非訴訟業務的新手而言,迅速的提高其辦案技能對律師團隊的整體合作十分重要,而這些實踐技能的獲得不同於法學院的課堂知識,它們需要在熟悉業務的資深律師的指導下從實際辦案中壹點壹滴的積累,通常采取的做法是,讓年輕律師由初期的跟隨和觀摩發展到以律師助理的身份參與辦案學習,使其通過資深律師的言傳身教、督導批評,學會查漏補缺,逐步成為熟練掌握辦案技能、了解辦案傳統的實踐性律師。目前,中國已經將這種學徒制進行了制度化,即把經過壹年的實習作為獲得律師執照的前提條件,但這壹制度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在這壹年實習期或更長的時間內,在律師事務所內部將資深律師的傳幫帶很好的落到實處,以便迅速培養業務新手,全面提高律師事務所的整體服務質量。4、律師個人通過留學深造提高外語溝通能力。從事國際性的法律服務,對律師的綜合能力要求很高,其中對外語(尤其是英語)的掌握對於面向國際法律服務市場的律師至關重要,很多情況下,中國的律師,本可以就中國法律向跨國公司提供同等的甚至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但跨國公司不信任妳,不給妳表現的機會,原因很簡單,因為語言的關系,中國律師不能用外語(包括英語、德語、日語等)直接與外商(英國人、德國人、日本人等)進行交流,使他們寧願花大價錢去聘請國外的或香港的可以熟練運用外語的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因此,對於有意從事國際法律服務的中國律師而言,根據自身的未來業務定位,去國外深造,過語言關,是目前提高律師自身競爭力,迎接未來國際化挑戰的有效途徑。以自費美國留學為例,只要獲得中國法學本科文憑,並通過TOEFL考試,即可申請美國法學院1年期的LLM(法學碩士);而對於通過中國司法考試但並非法學本科畢業的中國律師來說,也只要憑本科文憑,並通過TOEFL考試和LSAT考試,即可申請美國法學院3年期的JD(法學博士)。同時,中國司法部針對國內優秀年輕律師還設有“選派青年律師赴英培訓公費留學項目”,即有2年以上專職律師執業經歷,年齡35歲以下,通過雅思考試的中國律師,通過申請可以有機會去英國(其中在英國10個月,在香港2個月)公費深造壹年。5、國內法學教育機制的完善。法律服務國際化的競爭本質上是人才的競爭,高素質的國際化法律服務人才離不開教育的國際化,對比中西方法律教育,我們還有許多值得學習和借鑒的地方:第壹、中國法學教育的本科階段過多關註法律專業知識的灌輸,卻忽視知識結構的全面構建(尤其是經貿知識),而我們知道,法律服務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首要關註的就是經濟關系,因此,壹位只懂法律不懂經貿知識的律師終究是不會在國際化的大潮中得心應手、遊刃有余,相反,美國大學本科沒有法律專業,因此,每壹位攻讀JD的美國人都有了本科專業的豐富背景知識,加上JD課程選擇空間很大(甚至可以跨學院修得學分),美國法學院培養出來的學生相對而言是比較全面的;第二、中國的法學教育註重對法條的理解和解釋,學生較為死板,沒有創造性,而西方則鼓勵創造性思維,美國法學院典型的“蘇格拉底式”教學法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的優勢在於,即使壹位律師不知道所有的法律規定,但通過對有關法律進行調研後,仍然可以運用其分析技能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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