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單位和個人提出國際申請的,應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中國單位(包括三資企業)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以下三個要求:第壹,首先應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或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指定中國;第二,應當委托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第三,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不能向外國申請專利,只能向我國申請保密專利。
向國外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主要途徑有兩條:壹種是巴黎公約,即逐個向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申請;另外壹種是專利合作條約PCT。
巴黎公約途徑是指申請人依據外國專利法按照巴黎公約作出的專門規定,在首次提出本國國家專利申請後12個月(發明和實用新型)/6個月(外觀設計)內向外國專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要求享有優先權的途徑。
采用此途徑的不足之處是必須在12個月內分別辦理各國不同的申請手續、完成申請文件的各種語言文本的翻譯工作、選擇和聘請中國以及其他各國的律師,時間緊促,工作量巨大。
專利合作條約(PCT)是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管理的在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下的壹個方便專利申請人獲得國際專利保護的國際性條約。申請人只要根據該條約提交壹份國際專利申請,即可同時在該條約所有成員國中要求對其發明進行保護。
PCT途徑的流程:國家申請→國際申請→國際檢索報告及書面意見→要求國際初步審查→國際初步審查報告→進入國家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