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派出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必須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聯合會為壹級法人,其辦事機構為北京市唯壹派出機構。基層機構,不具備條件,遵循章程和事務所管理,在規定範圍內代表事務所開展互保活動。
第四條辦公室是本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未經辦事處批準,經辦機構不得以辦事處或總會的名義開展職工互保活動。
第五條設立代理機構的條件:
1.遵守總會章程和辦公室管理辦法;
2.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和必要的設備;
3.有健全的管理委員會;
4.有初始活動的資金。
5.有機關管理辦法。
第六條基層工會設立職工保險管理委員會,由主席或主管主席擔任主任,接受市職工互保管理委員會和基層工會的雙重領導。機關工會負責日常工作,工會主席為負責人,實行自然替代制。
第七條本機構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展覽計劃;
2.審查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3.審核年度會員分配計劃;
4.提請聘任和解聘本機構的管理人員。
第八條代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接納成員;
2.收取和管理會員費和保險費;
3.開展互保活動。
第九條設立機關的程序:
1.申請設立代理機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同級工會主席簽署的申請報告;
(二)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三)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
(4)擬聘用機構負責人資格審查材料。
2.辦公室應在收到申請設立報告後20天內發出批準或不批準設立申請的通知。
3.申請人應在收到辦事處批準的機構登記證後20日內,發出成立通知,開展員工互保活動。
第十條代理機構變更程序:
1.申請變更代理機構並提交以下文件:
(壹)管委會主任簽署的變更申請報告。
(二)根據總會章程,變更辦公管理辦法的決定或者決議;
(三)變更涉及本機構管理辦法的,應當提交修訂後的管理辦法;
(4)變更後機構負責人的資格審查材料。
2.辦公室應在收到變更申請報告後20天內發出批準和拒絕變更申請的通知。
3.投保人收到核準變更通知後,發放變更通行證,按照變更後的規定開展互保活動。
第十壹條代理終止程序:
1.申請終止代理。終止申請應在下列情況下提出:
(1)不能履行代理辦法和章程、辦事處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
②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終止。
終止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文件:
1)管委會主任和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終止申請報告;
2)管理委員會的終止決定或決議
3)管理委員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2.辦公室收到終止申請報告後,應在20天內發出批準終止通知;
3.投保人應在收到通知後20日內發出終止通知,停止相互保險活動。
第十二條派出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65438+10月31日進行自查,並將上壹年度的審計報告報送本所,並附以下文件;
1.管理委員會主任簽署的上壹年度審計報告;
2.機構的財務報告;
3.該機構的統計報告。
第十三條代理登記證由辦公室統壹制定,辦公室按統壹格式制作會員卡。
第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出租《代理登記證》。
第十五條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損壞,本社管委會應聲明作廢,並向辦公室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代理機構不得擅自減少支出、挪用或改變保費用途。
第十七條保險項目中的執行標準和計算方法必須與聯合會和辦事處的有關規定相統壹,不得自行變更。
第十八條經辦機構執行會員大會和辦事處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管理制度,財務科目和報表格式統壹。財務報表應當接受同級工會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九條代理機構的名稱是: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協會北京辦事處* * *機構(點)。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中國職工保險協會北京辦事處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