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五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前,專利權人可以申請續展三年。
專利權人享有優先權的,專利權的期限自中國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起繳納年費。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1.未按規定繳納年費的;
2.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其專利權。
專利權的終止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八條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九條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決定是終局的。
第五十條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壹條專利權人有義務在中國制造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者許可他人在中國制造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
第五十二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滿三年未履行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義務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申請,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三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比以前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先進,並且其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專利局也可以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未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十六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專有實施權,也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專利局決定。
第五十八條專利權人對專利局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六十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專利權人許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其專利侵權行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時,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發生侵權糾紛時,發明專利是產品制造方法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制造方法的證明。
第六十壹條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專利權人許可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的不知道是專利的產品;
3.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做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
4.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用目的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
5.將相關專利專門用於科學研究和實驗。
第六十三條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未經授權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侵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專利局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專利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八條本法實施細則由專利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2005年4月198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