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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顏色或者其組合所作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第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第四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對國家統壹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範用字。外國人的姓名、地名和專業術語沒有統壹中文譯名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內附具中文譯文。第五條。專利局郵寄的各類文件投遞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七日內推定收件人收到,其他地區十五日內推定收件人收到。

申請人向專利局郵寄的所有文件應當以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楚的,以專利局收到日為提交日,但申請人能提供證明的除外。第六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壹天不計算在期限內。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壹個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當月無對應日的,以當月最後壹日為到期日。

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到期日。第七條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壹個月內說明理由,請求延長期限。但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壹條第壹句、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壹條規定的期限除外。

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長期限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並附具有關證明。第八條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防科技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根據該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第九條除前條規定外,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後,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需要保密的,專利局應當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並通知申請人。第十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的發明創造;

(二)執行本單位委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三)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壹年內做出的與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承擔的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第十壹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視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第十二條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天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第十三條專利權人應當在與他人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第十四條專利法第十九條第壹款和第二十條所稱專利代理機構,是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上海專利局、中國專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專利代理機構。第十五條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授權權限。第二章專利的申請第十六條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壹式兩份。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壹)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國家;

(三)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專利代理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是組織的,代表人的姓名;

(五)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

(六)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8)所附文件清單。

申請人有兩個以上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壹人為代表人;如果沒有指定代表,第壹個簽署人應為代表。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還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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