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的折價收入,應按取得實物時的憑證價格或當地國營商店零售價格折算。
有價證券的收入,應按取得有價證券時的當地金融商場的牌價折算。第四條 條例第三條所說的各項收入,其範圍如下:
壹、工資、薪金收入,是指從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及各類津貼、補貼的收入。
二、承包、轉包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國營、集體、聯營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轉包、承租取得的個人收入。對承包轉包收入中稅前列支部分,應按現行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經稅務部門審核減除後並入綜合收入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對沒有帳冊憑證的個人承包收入,其扣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核。
三、勞務報酬收入,是指從事設計、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講學、辦學、新聞、廣播、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戲劇、音樂、舞蹈、雜技、曲藝、體育、展覽、咨詢、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等項取得的收入。
四、財產租賃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機器、設施、車船以及其他動產、不動產的收入。
五、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在壹定時間和範圍內使用其專利所取得的個人收入和非專利技術所有者將非專利技術有償地提供轉讓他人所取得的個人收入。
六、投稿、翻譯收入,是指稿酬、審稿及翻譯取得的收入。
七、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是指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投資的股息、紅利收入。
八、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經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收入。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超倍累進稅率,是指將個人收入按全國不同類別的工資地區(工資類別按國家統壹規定)劃分為四個檔次,每個檔次都確定壹個計稅基數,以這個基數為壹倍,未超過基數三倍的部分不征稅,從超過基數三倍的部分起,按不同超倍數采用不同累進稅率計征。第六條 超倍累進稅率的計算公式:個人收入調節稅應納稅額=綜合收入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速算扣除數表附後)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第壹款比例稅率計算公式: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元)×2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
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比例稅率計算公式:每次收入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20%。第八條 條例第七條第壹款所說的每次收入,是指納稅人完成壹件事物(務)的整個收入。不論是預付或分次支付,均應按壹次計征。第九條 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是指國家或經國務院特案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
第三款所說的在信用合作社存款利息,是指在農村信用合作社或經國家銀行批準的其他合作金融組織,個人取得不高於國家銀行的存款利息。第四款所說的補貼、津貼,是指由國務院、勞動人事部規定或報經國務院、勞動人事部批準而發給的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邊遠地區生活費補貼、營養補貼、取暖費以及海島、井下、高溫、野外、保健津貼。第十條 條例第十條所說的支付單位源泉扣繳,是指支付條例第三條所列各應稅項目的單位,對支付給納稅人達到條例規定納稅標準的個人收入,在支付的同時,必須按規定扣繳稅款。
條例第十條所說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在取得條例第三款第壹、二、三、四項收入,不論對單項收入扣繳或未扣繳稅款,合並為月綜合收入超過條例規定納稅標準的
,納稅人必須自行申報納稅。已扣繳的稅款,可持納稅憑證,在應納稅額中減除。第十壹條 扣繳義務人在履行扣繳義務時,應向納稅人開具扣繳的納稅憑證,並必須按月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月份扣繳憑證副聯、支付外單位人員收入憑證副聯及其匯總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