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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 非職務發明創造 , 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企業;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或者個人所有。

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專利權人。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者壹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同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第十壹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 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參照上款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第十六條 專利權的所有單位 或者 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 或 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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