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在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戊子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專利申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主體必須具有法律所賦予的享受專利權的資格。
如中國公民與法人;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可以享有專利權的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
(2)必須基於壹定的法律事實。
引起申請權發生的法律事實有:
(1)發明創造;
(2)完成委托發明創造;
(3)完成職務發明創造;
(4)申請權繼承;
(5)申請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