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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釋義:第三條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於專利行政管理體制的規定。

壹、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專利工作。這裏講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按照現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本法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三定”方案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管理全國專利工作的職責主要包括:研究起草有關專利的法規草案,制定專利管理工作的規章;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具體工作委托其所屬的中國專利局承擔),對符合本法規定的授予專利的條件的,依法授予專利權;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處理當事人有關專利事務的復審請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處理及指導地方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依法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的行為;負責專利工作的國際合作事宜;組織制定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專利信息網絡規劃;組織、推動專利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等。

二、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這裏講的省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是本級政府所設的專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如專利局或知識產權廳(局),也可以是本級政府確定的其他負責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如科委等部門。具體由哪個部門作為本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確定。按照本法的規定,省級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的職責,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依法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的行為;以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三、本條只規定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職責。在立法過程中,曾有壹種意見認為,對專利工作的行政管理,只規定到國務院和省級政府還不夠,應當規定省級以下政府也可以設立專利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專利工作。立法機關經過研究,考慮到專利制度具有全國統壹、涉及的技術領域相當廣泛和復雜的特點,專利管理的權限應當適當集中,不宜層層設立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目前對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復審等,都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統壹負責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例。至於對專利侵權糾紛的查處,由於有些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和確權程序問題,也不是所有的市、縣政府都能夠準確把握和處理的。在專利法中只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管理職責作出規定是適當的。同時,考慮到有些專利管理工作量較大的城市的實際情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關於專利法(草案)的審議結果的報告中提出,“對侵犯專利權糾紛的處理和對假冒、冒充專利行為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壹些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市實施”,並據此對草案中關於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處罰假冒、冒充專利行為的行政部門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至於這些重點城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管理部門的問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關於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定,由有關地方政府自行確定,不需在專利法中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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