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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修改是哪壹年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擴展資料: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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