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級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二是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此外,它還管轄:法律法規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是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理的第壹審案件;
三是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案件。
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的區別:初級法院只能審理壹審案件,中級法院可以審理壹、二審案件,二審是終審。也可以變更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者發回重審,或者受理再審上訴。日常工作是基層法院的業務領導機關。壹是基層法院:壹般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壹是重大涉外案件(含涉港澳臺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國人,涉案財產在外國等。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糾紛
標的額大、案情復雜的涉外案件,或者當事人人數眾多、居住在國外或者具有多個國籍的案件。
件。
二是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本轄區影響較大的案件,壹般是指政治或經濟案件。
有重大經濟影響的案件。政治影響較大的案件,主要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對象和標的。
事情涉及的人或事有較大的政治影響,如黨、政、軍官員或人大代表。存在
有重大經濟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較大,爭議法律關系涉及國家經濟、政治的案件。
政策執行等情況。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此類案件主要包括海事、海商案件。
、專利糾紛案件、商標侵權案件。海事和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和普通
同級中級法院),其他法院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以及青島、大連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